安徽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有新规

27.09.2016  15:06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在30日内申请复查

  ◎对复查意见不服,可在30日内申请复核,复核意见为信访终结意见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办法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申请、受理、审查等作出一系列规定。

  办法明确,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查申请应由信访人本人提出,本人因健康等原因不能提出复查申请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理人提出申请。申请复查需符合一定条件,包括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理由,复查请求不超出提出信访时的请求范围,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属于信访条例规定的复查范围。复查机关受理复查申请后,应对办理机关的职责权限,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事实认定、依据适用及处理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

  复查期间,复查机关发现申请人提出的事项,属于已经或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但被申请人按信访程序处理的,应撤销原信访处理意见,并告知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处理。办法明确,复查机关应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意见。申请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复核意见为信访终结意见,复核机关应在复核意见书中告知申请人。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县级以上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可根据信访工作特点,创新方法,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和社会评议机制,努力推动案结事了和息诉息访。

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作者:汪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