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补贴

25.06.2014  13:12

  记者6月20日从安庆市就业局获悉,为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促进企业发展和劳动者就业,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发出通知,对企业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社保补贴做出规定。

  通知要求,申报补贴范围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须是安庆市城镇常住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且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失业保险费、职工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用。

  通知指出,补贴期限为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享受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企业社保补贴的期限累加计算。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五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15年底。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及时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及时进行就业登记或用工备案。(安庆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