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公安局侦办的晁某春等人抢劫案一审宣判

26.06.2015  20:10

    6月23日上午,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太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17年前发生在太湖县原刘羊乡境内“卧龙饭庄”的晁某春等抢劫杀人一案。被告人晁某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被告人余某良、汪某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下半年,被告人晁某春和吕某贵(九江人,1999年1月21日在九江市公安局畏罪自杀)、陈某贵(宣城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并于1999年12月15日在太湖执行死刑)结识后预谋抢劫运烟车,并找来会驾驶车辆的余某良,余某良又找来汪某钟。同年9月,陈某贵等人在太湖租下105国道附近的“卧龙饭庄”作为抢劫地点。同年10月15日,晁某春等五人在湖北省黄梅县一旅社踩点时发现一装有香烟的云南厢式运烟车往安徽方向行驶,五人即乘出租车赶至“卧龙饭庄”等候并换上事先准备的警服,冒充警察例行检查,将被害人叶某某父子带至饭庄内杀害。当日下午,晁某春、余某良、陈某贵将运烟车开至安庆,第二天将车内500件硬盒“阿诗玛”香烟以150万元价格卖给安庆烟商潮某某等三人。几天后,晁某春伙同陈某贵返回“卧龙饭庄”后挖坑将两被害人尸体掩埋。随后,晁某春、吕某贵再次回到“卧龙饭庄”,雇请当地泥匠将掩埋尸体的阴沟及屋前铺上水泥掩盖。

  案发后,陈某贵被抓获归案,吕某贵畏罪自杀,晁某春等人在逃,余某良、汪某钟二人在作案时使用的是化名,当时不能确认其身份。十几年来,我局始终未放弃对晁某春的追捕工作。2014年4月,我局刑侦大队在市局刑警支队、九江警方、黑龙江警方的大力支持下,通过研判获取了晁某春潜逃轨迹,并于4月30在江西省瑞昌市赤乌大道一超市将晁某春抓获。后通过艰苦摸排工作,确认案件中化名“小李子”、“小五子”二人的是余某良、汪某钟,并于6月16日、10月13日在九江分别将二人抓获归案。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晁某春、吕某贵与陈某贵结识后预谋抢劫,并邀约被告人余某良,汪某钟参与,共同冒充警察抢劫运烟车辆及香烟,抢劫数额巨大,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晁某春,余某良,汪某钟均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晁国春积极参与预谋并邀约他人共同参与犯罪,且积极实施拦车,控制被害人,掩埋尸体,掩盖现场,参与销赃等行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及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晁某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对本案的全面侦破起到一定的作用,可不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适用限制减刑。被告人余某良,汪某钟的亲属在案件审理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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