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06.01.2015  12:02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符合哪些安全生产条件、监管机构负有哪些职责、发生重大事故后应采取哪些应急措施?未来这些都将有法可依。《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可以在1月12日前,登录“合肥政府法制网——地方立法——立法征求意见”专栏,提出您的宝贵意见。

  [预防]地下管网或建档监控

  省城将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更严格的管理。根据《规定(征求意见稿)》,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定期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规定(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区域、重大危险源危及的区域、矿山塌陷区危及的区域、矿山尾矿库危及的区域、输送油气管线安全距离内、高压输电线路安全距离内等不得规划和建造居民区(楼)、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建筑物。

  [救援]政府应适时组织疏散

  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应该如何组织救援?根据《规定(征求意见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应急救援预案应按规定发布和备案。同时建立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并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动态监控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一小时内,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危及周边公众人身安全时,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疏散、撤离和安置相关人员,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控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

  不得因费用影响抢救

  根据《规定(征求意见稿)》,事故现场的救援行动由相应等级的行业管理部门统一指挥,行使必要的现场处置权,并应当发挥事故单位和专家作用,需要征用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其他物资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在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如果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的,事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医疗机构不得因为医疗费用问题影响抢救,否则可能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隐患不治理可罚10万

  未按照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来也将面临重罚。根据《规定(征求意见稿)》,生产经营单位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则可能面临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单位主要负责人可能面临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将可能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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