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诉父卖房 无效被驳回

25.08.2014  18:21

  母亲去世后,父亲将房屋卖给他人;儿子获悉后以父亲卖房侵犯了自己继承母亲房产权为由,起诉判令父亲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近日,金寨县法院审结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第三人王某买房构成善意取得,遂判决驳回原告小吴的诉请。

  原告小吴是被告老吴唯一的儿子。小吴大学毕业后在外地就业,老吴夫妇节衣缩食为其在当地购置了房产。儿子婚后很少回老家,老吴夫妇遂成空巢老人。2010年11月,老吴老伴去世,小吴奔丧后一直未回过家。2013年2月,老吴再结老伴后即住进老伴家,自己的二居室闲置,欲卖此房。王某获悉后,勘察了房屋,并查验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及房产登记,于2013年12月22日与老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次日即依约交付了购房款,老吴将房门钥匙和相关证件交给了王某。当月28日,双方到房管局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今年6月,小吴得知父亲卖房后,认为该房属于父母共有,母亲去世后,自己有继承权,父亲擅自卖房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遂诉请判决被告老吴与第三人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房产的所有权以登记对外宣示,涉案房产权证和物权登记簿上的权利人均是老吴。本案第三人王某基于对房产证和物权登记的信赖,有理由信任老吴拥有对该房产的处分权;且已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占有了房屋,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已满足法律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全部要件。故原告小吴的诉请,与法有悖,不予支持。当然,小吴可另案起诉老吴侵权赔偿。(六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