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能兵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宣判

04.06.2014  16:51

  5月22日,以姚能兵为首的南陵县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一审宣判。法院以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判处姚能兵等2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0年至1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财产及罚金的附加刑。

  该案由鸠江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由鸠江区法院一审。审判机关查明,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起,被告人姚能兵就开始纠集多人在南陵县城逞强斗狠,介入并控制南陵县的地下赌博业,多次纠集他人斗殴、伤害他人,并在南陵县逐渐形成了强势地位。姚能兵等人亦因此多次入狱。但是,姚能兵每次在释放后都能迅速收拢旧部、招募新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控制南陵县地下赌博业,获取非法利益,做大成势。审判机关还查明,长期以来,被告人姚能兵为笼络和控制组织成员,长期在芜湖宇培娱乐经营有限公司客房部开房若干间,为组织成员提供住宿,经常安排组织成员吃喝玩乐。为组织成员违法犯罪行为出面进行“私了”;在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姚能兵为组织成员作案提供经费和工具;为被捕和外逃的组织成员提供生活费用。 (芜湖新闻网--芜湖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