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女租客冒充房东 诈骗房租被判缓刑

25.02.2019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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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谢某某因手头紧,将自己租来的房子又多次转手租出去,诈骗租金。日前,蜀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谢某某是肥东人,今年20岁,2018年5月19日,被告人谢某某租赁位于合肥市蜀山区同济小窝一处公寓自住,租期为1年,月租金为1700元,押二付一,合同约定未经房东允许不许转租、转借,首期房租付至2018年6月19日。2018年6月上旬,因其租住处与新换的工作单位较远,谢某某欲将房屋转租他人,于是冒充该房屋房东,在网上发布房屋招租信息,2018年6月15日,谢某某与彭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2018年6月20号交房,并一次性收取彭某三个月的租金、押金6000元。之后,谢某某因手头紧想骗钱花,就继续冒充该房屋的房东,先后又将该房屋出租给被害人倪某、刘某,均要求一次性支付3个月房租并交纳押金,骗取倪某6000元,刘某6000元。谢某某在与倪某出租房屋过程使用虚假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并在收取房租和押金后断绝与被害人倪某、刘某联系。

2018年6月29日,被害人倪某因要求被告人谢某某退还其6000元租金未果,二人发生争执后来到公安机关。谢某某来到公安机关后,交代了其诈骗事实,并将6000元退还给倪某。

同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的亲属代为其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责任编辑:彭玲 文章关键词: 租客冒充房东 合肥一女租客冒充房东 诈骗房租被判缓刑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