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设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

21.05.2017  17:22

  日前,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构建全省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持续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依法依规、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政府主导与社会联动的基本原则,按照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激励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

  (二)建设目标

  到2018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执行联动体制便捷、顺畅、高效运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管理、推送、公开、屏蔽、撤销等合法高效、准确及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高效运行。有效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执行难问题基本解决,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法治安徽”“信用安徽”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实施联合惩戒

  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过全省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库,实时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2017年9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加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要求,结合权责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定联合惩戒实施细则,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实施时间表、路线图;利用或改造提升现有信息系统,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实现网络对接,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自动获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同时将名单信息嵌入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实现自动比对、提醒、拦截、监督和惩戒,并及时反馈惩戒情况。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全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

  (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小额贷款公司。

  2.发行债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企业债券。

  3.股权激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协助终止其行权资格。

  4.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审核的参考。

  5.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6.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三)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8.入伍服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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