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戴了太阳镜头晕 大润发3倍赔偿消费者

10.03.2015  11:03

  合肥市民王涛在清溪路大润发购买了防紫外线太阳镜,佩戴后感觉头晕眼痛。王先生随后发现,这款太阳镜是不合格产品,于是将大润发超市告上了法庭。蜀山区法院审理认定,大润发超市销售的这款太阳镜商标上未注明生产厂家,应承担法律责任,判令大润发超市退还消费者购物款,并给予3倍赔偿。

   顾客买5副太阳镜戴了头晕眼痛

  王涛说,2014年4月13日,他在合肥清溪路大润发超市购买了防紫外线太阳眼镜5副,每副眼镜单价229元,总价1145元。可是,佩戴后,他时常感到头晕,眼睛也酸痛。后来经查证,发现合格证上的厂址——台州市某眼镜厂实际上并没有生产过该款眼镜。王涛认为,这款太阳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是不合格产品。

  王涛认为,“有合理理由怀疑销售商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为此,王涛将大润发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货款1145元并支付3倍赔偿金3435元。

   大润发超市坚称产品合格

  庭审中,大润发超市辩称,太阳镜合格证上对产品名称、产品标准、生产许可证、产地等均明确标注,产品是由台州市某眼镜公司生产,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经检测为合格产品。厂家已经出具说明,证实涉案产品由该厂生产,涉案产品不是没有生产厂家。

  大润发超市认为,王涛在超市里多次购买大量眼镜,消费行为不能成立,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畴。

   法院判令超市退款并3倍赔偿

  蜀山区法院审理查明,王涛购买的太阳镜标签上并未对眼镜作出明确的类别定性,标签上也没有标注生产厂家,仅标注产地为台州市椒江区前所横蒋眼镜工业区。去年8月6日,台州市质监局向王涛出具了一份回复称:2014年6月30日,该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某眼镜厂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未发现投诉中描述的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大润发超市主张生产厂家为台州市某眼镜厂,但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不能证明其确非欺骗、误导而实施此种行为,应承担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法院判令大润发超市退还1145元购物款,并赔偿王涛3435元。(记者 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