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8.2014  10:45

   市区可控制机动车保有量

  城市是大气污染重灾区,该草案要求建立和完善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将资源环境条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并推广和规范建筑物的绿化,发展绿色建筑。其中,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城市市区内,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限制摩托车的行驶范围。

   重污染幼儿园与学校可停课

  草案规范大气环境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其中授权省政府可制定和发布严于国家标准的本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可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遇到重污染天气,草案规定,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并按预警级别实施相应的应对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暂停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上课等措施。

   与邻省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

  省政府应在合肥经济圈、皖江城市带、沿淮城市群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领域,建立大气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省政府应当与长三角区域等相邻省区,建立省际间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防治,并建立重大污染事项通报制度,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预警应急等措施。

   居民住宅区不得露天烧烤

  草案中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业,对商住一体的住宅楼,无专业烟道的商业用房内禁止新建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政府应当在城市建成区内划定露天烧烤区域,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以及周边道路两侧等,不得划为露天烧烤区域。禁止在区域外露天烧烤,否则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烧烤工具,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违法负责人应当辞职

  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也是该草案的亮点之一,其中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排污企事业单位“按日处罚”。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布录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草案还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草案形成背景】

  5次修改吸纳324条意见

  据省环保厅提供的数据,2012年按PM10浓度法排序,我省在全国排名第17位。去年,全省PM10平均浓度同比上升25.3%,今年上半年同比又上升28.7%。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共有516名代表提出与大气污染相关的议案或建议。该条例完成草案征求意见稿初稿后,进行了5次修改,再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时,起草小组对各方面提出的324条意见进行了研究吸纳,形成了此次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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