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解机制消弭矛盾纠纷

23.03.2016  09:59
摘要 省高院近日出台《全省法院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意见》,通过发挥司法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打造诉讼服务中心升级版,满足人民群众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需求——

   着力打造多元化解平台

  当前,由各种利益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频发,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起诉到法院的诉讼案件数量也呈逐年递增的态势。为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省高级法院去年部署实施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并出台《全省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为推进工作,3月17日,省高院又出台了《全省法院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意见》。

  “此次出台的《意见》,将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打造诉讼服务中心升级版,建立集多元化解与诉讼服务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省高院副院长汪沪平表示,今后,全省法院将为群众提供“一网、一线、两中心”,即包括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诉讼服务中心和诉调对接中心在内的“四轮驱动”司法服务。 “运用‘互联网+’,建设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的在线矛盾纠纷化解信息系统,做好矛盾纠纷的受理、调解、统计、督办、反馈等工作,积极稳妥开展在线调解,推动矛盾纠纷在网上解决,满足人民群众对于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新要求。 ”记者发现,在打造多元化解工作平台方面,《意见》明确,将以四项举措打造开放式、多方位、立体化多元化解工作平台:在诉调对接中心设立各种特色调解工作室;与相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各类调解组织等充分协商,尽可能多地引入相关调解组织;建立各种矛盾纠纷化解的专家人才库,运用各类人才参与调解;探索建设矛盾纠纷网络调解平台。

   促进纠纷依法公正解决

  “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当地有威望,熟知当地风土人情和社情民意,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较高,能够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员、律师、仲裁员具有专业法律知识或是某一领域的行家里手,具备专业调解水平,要充分发挥他们释法析理、引导矛盾纠纷依法处理的作用,促进矛盾纠纷的及时公正化解。 ”汪沪平表示,根据此次出台的《意见》,全省法院将广泛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度、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两代表一委员”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员调解制度、律师调解制度、仲裁员调解制度、告知制度、监督指导制度等八项制度,规范多元化解工作,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效果。

  根据《意见》的要求,各地法院的诉调对接中心将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发挥律师作为中立第三方调解员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重要作用。法院将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的沟通联系,推动建立律师调解员名册制度;鼓励和规范律师参与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化解,明确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斡旋、调解等非诉服务的操作规程;支持律师事务所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根据当事人需求提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服务并适当收取费用;推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申诉信访案件制度,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结论的涉诉信访,可由律师听取信访人诉求,评析信访事项,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提出化解建议、引导申诉等工作,促进问题得到依法公正解决,实现息诉息访。 “在诉调对接中心还将设立仲裁员调解工作室,并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等仲裁调解制度建设,推进诉讼与仲裁程序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仲裁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汪沪平表示,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将对矛盾纠纷进行评估,提供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建议,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合力把纠纷化解在基层

  为完善矛盾纠纷化解流程,《意见》明确了十二项机制保障法院多元化解工作运行,包括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机制、调解程序前置机制、立案分流机制、调解与速裁衔接机制、督促程序机制、委派调解机制、委托调解机制、司法确认机制、中立评估机制、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考核机制。

  “当前,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物业服务等民商事纠纷尤为复杂。 《意见》要求建立立案登记的分流机制,针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商事纠纷,立案庭将根据纠纷性质、类型及矛盾特点,将适宜调解的纠纷分流移送至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调解。 ”汪沪平说,对不适宜调解的诉讼案件,也将充分利用小额程序、督促程序等方式快速解决。

  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各级法院受案数量大幅上升,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凸显。 “新形势下,立案登记前的委派调解机制、立案登记后的委托调解机制和司法确认机制,将发挥其重要作用。 ”汪沪平表示。

  据了解,委派调解等机制启动后,对立案法官在登记立案前分流移送至诉调对接中心的纠纷,可由诉调对接中心专职调解员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先行调解,也可由法院专职调解员调解;对法院立案登记后的案件,法院专职调解员或承办法官认为有调解可能的,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委托给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也可由法院专职调解员调解。对立案登记前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调解的纠纷达成协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以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司法确认,依法保障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得到实现。 “今后,我们还将切实落实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工作机制。 ”汪沪平表示,根据矛盾纠纷性质、类型及数量,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将加强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等的对接,制定对接程序和规则,建立联络沟通机制,发挥各自化解纠纷优势,形成合力,把纠纷化解在基层,将矛盾消弭在萌芽状态。

来源: 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作者: 李晓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