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政治自觉,坚持用问责砥砺担当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政治自觉,用问责砥砺担当,用担当诠释忠诚,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为打造创新型“三个强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保证。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提出了党内问责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明确了问责工作一系列实践和操作问题,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我们要从政治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条例》的核心要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坚持用问责砥砺担当,必须解决好“谁来问”的问题。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管党治党首先党组织要负责”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树立了党内监督第一位是党委监督的鲜明导向。 《条例》明确党的工作部门也要承担问责责任,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坚定态度。我们要强化问责主体的意识,切实担负起问责的责任,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充分发挥制度治党的强大力量。
坚持用问责砥砺担当,必须解决好“问谁责”的问题。“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条例》突出问责重点,规定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聚焦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问责工作核心思想。
我们要明确问责的对象,谁的责任谁来负,谁出问题就问责谁,以问责到位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到位、党纪党规执行到位。
坚持用问责砥砺担当,必须解决好“问什么”的问题。 《条例》紧扣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了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6种情形,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六项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这6种问责情形,直指管党治党的宽松软现象,聚焦问责发力的准星,体现了强烈的问题导向和解决问题的坚定决心。我们要严格对照6种情形中的具体内容,坚决严肃问责,真正问到关键点、要害处,推动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全面过硬。
坚持用问责砥砺担当,必须解决好“怎么问”的问题。 《条例》坚持纪法分开,将问责方式调整规范为7种,其中对党组织有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有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贯彻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科学运用。《条例》特别强调,要实行终身问责,彰显了我们党决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的鲜明态度。我们要坚持实事求是,敢于动真碰硬,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问责方式,做到宽严适度、不枉不纵,切实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重要抓手,切实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充分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正能量,为安徽奋力在中部崛起中闯出新路、勇敢地向全国第一方阵冲刺作出更大贡献!
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作者:本报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