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础教育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16.11.2015  19:10

皖教基﹝2015﹞19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重点项目管理,提高国家和省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保证项目进度、质量,发挥项目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项目管理和绩效考核的要求及建设配备标准,制定《安徽省基础教育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     

2015年9月24日


安徽省基础教育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重点项目管理,强化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的动态监控,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绩效,充分发挥项目的综合效益,确保基础教育各类重点项目有序推进、见到实效,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正在实施的国家和省计划安排的基础教育范围内的重点项目,包括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基础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学前教育第二期行动计划、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等。

第二章 原则与依据

第三条  绩效考核的主要原则:

(一)客观真实。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以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效果为依据,客观评价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资金管理和实施成效。

(二)分级负责。绩效考核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各市、县(区)负责具体实施,一级考核一级,省重点考核各省辖市(含直管县)。

(三)分类实施。根据不同项目要求,确定核心考核指标,分类打分,综合评定,做到简便易行。坚持过程和结果、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定量评分和定性分析相结合,

(四)注重实绩。重点考核项目实施取得的“直接指标”及所产生的实际效益即“效益目标”。

第四条  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国家和省关于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国家和省关于各类项目建设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国家和省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标准化建设等规划目标;安徽省中小学、教学点、幼儿园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安徽省中小学信息化建设基本标准;项目市、县绩效考核自查报告,省厅相关检查和通报。

第三章 内容与范围

第五条   项目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可分为:规划(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程序规范、政策落实、综合效益等五个方面。

(一)规划(计划)执行。项目建设及时开工,规定时间内完工,保证工程建设和设施设备采购进度。项目建设名称、内容、规模、标准等与规划相符。

(二)资金使用。资金分配和管理规范;项目资金严格用于规定的项目实施;坚持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地方资金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程序规范。严格履行项目建设前期审批手续,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土建、设备招投标规定,确保工程质量。

(四)政策落实。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相关项目实施的政策要求,落实项目建设等各项优惠政策,按要求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五)综合效益。对事业发展的推动力、项目建设对学校标准化建设的提升、对当地教育均衡发展的贡献率等情况。图书仪器设备配备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效果好、社会满意度高、群众获得感强。

第四章 指标体系

第六条  各类项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绩效考核分省级对市级考核和市级对县区考核两个层次。省级考核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各市(含省直管县)对照本办法及各类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撰写简明扼要的自评报告,于当年年底前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根据不同类别组织人员采取实地验证、查阅资料、座谈交流等形式,结合 “三人小组”暗访检查、日常督查等情况,对项目管理工作完成的时限、质量、效果等内容进行集中打分,形成考核结果。

第八条  市对县区考核方式及内容由各市自行确定,考核结果报省备案。

第九条  根据考核情况,省厅对各类纳入考核的项目分别进行定期通报;对督查和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省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以批评、通报批评、发督办函等方式督促整改,同时限期反馈整改结果。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渎职失职行为或辖区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包括检查中发现仍在使用D级危房的,将作为“一票否决”的事项,当年度所在市的省级绩效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第六章 结果使用

 第十条 各类项目分别按百分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按比例折合计入基础教育重点项目管理绩效考核总分,报厅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各市考核分值,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和通报。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是衡量各地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绩效考核结果将纳入省政府对各地政府年度教育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也将作为下一年度分配有关专项资金的奖惩因素。省教育厅将对年度基础教育重点项目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市教育局予以通报表扬。 

 第十二条  各地要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时总结、分类梳理,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创新管理方式,对绩效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项目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市、县(区)可依据本暂行办法,制订本地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分项目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安徽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安徽省全面改薄(初中工程)项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2.安徽省基础教育信息化建设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3.安徽省学前教育项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安徽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