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解 读 材 料

25.09.2015  09:13

 

2015年,安徽省被国家确定为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省政府印发了《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皖政〔2015〕16号)。在总结2009年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明确要求全面推行财政经费定项补助、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提升中心卫生院服务能力、完善村卫生室经费保障机制等工作。为有效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经费定向补助政策,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自主权,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制定印发了《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933号)。

暂行办法》共五章十节四十八条,自2015年8月20日公布之日起实施。《暂行办法》认真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及预算执行、补偿项目及补助标准、资金下达及拨付流程、绩效考核及监督检查等内容,健全运行补偿机制,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基层财务自主权,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主要有以下举措:

一是着力通过预算管理落实基层定项补助政策。《暂行办法》规定按照“预算管理、定项补助、绩效考核、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原则,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全面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制度。 一是 将《预算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等规定与我省基层定项补助政策有机结合; 二是 明确细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来源及资金列支渠道; 三是 将编内在职人员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经费、社会保障经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员经费单列,突出要求财政部门保障定项补助政策有效落实。

二是着力结合省情做好医疗收入核算及结余使用。《暂行办法》立足我省实际情况,强调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人财物资源的前提下,本着效率优先、简化程序、精简节约、流转顺畅的原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入的核算管理可以采用三种模式(各地自主择优选择),明确医疗收入归单位使用,不得统筹使用。同时,解决了基层财务核算人员力量不足、因审批环节多影响医疗收入拨付效率、医疗收入结余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及财务核算等问题。

三是着力明确人员经费财政保障后基本公共卫生经费结余的使用问题。明确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管理制度、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相衔接,在按一类事业单位足额兑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的基础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经考核合格后形成的结余,按规定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奖励和事业发展,严禁将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冲抵人员工资。

四是着力明确各级财政的补助政策、补助标准、责任分担以及拨付流程问题。对2009年以来涉及到的财政政策进行了梳理,并明确规定各补助项目的资金来源、分担原则及资金下拨时间等内容。 一是 解决基层相关部门执行改革补助政策衔接不畅的问题,保证财政补偿政策的完整性和延续性。 二是 系统梳理归并财政补助政策,有效解决基层相关部门人员对政策“吃不准”的问题,尤其是卫生计生部门合并后人员变动较大。 三是 突出强调财政部门自身职责,强化财政部门支持基层综合医改的责任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