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明年元旦起施行

02.12.2016  05:36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商报消息 昨日,记者从合肥市轨道公司获悉,《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已经合肥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在地铁里发传单、多占座位、饮食、吸烟等行为都将受到罚款处罚;一年内若逃票3次将影响个人信用。

   ◆周边物业不得擅自设标志

  根据办法,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信息查询系统,提供人工问讯、电子信息查询服务。市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半径500米范围内统筹设置城市轨道交通站外导向标志,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在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周边物业范围内设置导向标志的,周边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配合。周边物业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不得擅自设置城市轨道交通导向标志。

   ◆大型活动可延迟地铁运营

  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未经批准,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暂停线路运行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运营时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刻或者列车因故延误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

  组织运动会、文艺演出、展览展销、庆典等大型活动,需要提前或者延迟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时间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10日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将提前或者延迟运营时间报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不配合安检将被拒绝进站

  按照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检区并预留候检(缓冲)区,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乘客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者责令其出站。乘客强行进站或者拒不出站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传染病患者不得进站乘车

  办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智力残疾人、学龄前儿童、醉酒者应当在监护人或者健康成年人陪护下进站乘车。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对公共安全有危害的人,不得进站乘车。残疾者携带服务犬进站乘车的,应当出示残疾人证、服务犬工作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明,服务犬应当佩戴导盲鞍、牵引链和防止伤人的护具。行动不便人员在无人陪护情况下进站乘车的,可以联系车站工作人员获得帮助。

   ◆一年逃票3次影响个人信用

  持单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时应当交还车票,拒不交还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要求收回车票并按照无票乘车处理。乘客1年内有3次以上无票、持无效车票、持伪造或者变造的优惠乘车证件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行为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将其逃票行为函告公共征信机构,录入其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乘客伪造、变造优惠乘车证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设失物招领并保存6个月

  按照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乘客遗失物招领制度,及时发布乘客遗失物招领信息。招领信息自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移交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处理。遗失物为难以保存的易腐、易变质等物品,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规定即时处理。

   ◆10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机制,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规定行为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有异议或者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答复的,乘客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哪些行为要受罚

   无票乘车补交5倍票款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证件进站乘车,并接受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票务稽查。乘客违反规定乘车的,处理方式包括:乘客超程乘车的,应当在出站前主动补交超程票款;乘客自入闸时起超过规定时限乘车的,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因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除外;遗失、折损车票的乘客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无票、持无效车票、伪造或者变造优惠乘车证件以及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按照应当补交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地铁多占座位或被罚款

  办法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物品;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纸屑、包装物;揽客拉客、乞讨、卖艺、散发宣传品;擅自摆摊设点或者从事其他销售活动;堵塞通道、出入口;躺卧、多占或者踩踏座位,追逐打闹;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使用滑板(轮滑)、溜冰鞋、平衡车、骑独轮车等。如违反上述条款,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车站车厢内饮食可罚款

  条款中规定,禁止在车站付费区及车厢内饮食(婴儿饮食除外);禁止强行上下车,强拉、敲打安全门、屏蔽门、列车车门或者阻挠其正常开关。如违反上述条款,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姜志远 檀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