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06.11.2016  04:37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消除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短板,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切实遵循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将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有机结合,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切实推进美好安徽建设。

  (二)总体目标。到2017年底,实现市、县政府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到2020年,城市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体系基本建立,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整合管理执法职能

  (三)明确管理职责。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市政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等。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市、县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城市管理执法即是在上述领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权力的行为。

  (四)综合设置机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是全省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编办指导各市、县整合归并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管理执法等城市管理相关职能,实现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统筹解决好机构性质问题,具备条件的应当纳入政府机构序列。遵循城市运行规律,建立健全以城市良性运行为核心,地上地下设施建设运行统筹协调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有条件的市、县应当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行政管理体制,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各地应科学划分城市管理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兼顾部门实际,实行相关人员编制同步划转。

  (五)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到2017年底,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权,以及行政处罚权被集中行使后,行政处罚权之外的行政管理职责是否划转,由市、县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城市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协助调查的,应限时转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办理。违法行为确认后,由城市管理部门执行具体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建立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水利、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与城市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管理和执法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健全衔接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大违法停放车辆联合治理力度,城市管理部门将违法停车信息限时移送交警部门,并录入公安交管信息系统,依法实施处罚。

  (六)下移执法重心。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市级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市辖区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一级执法,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街道派驻执法机构,推动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市辖区不能承担的,市级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市辖区和街道派驻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工作。派驻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市或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的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辖区或街道为主,负责人的调整应当征求派驻地党(工)委的意见。逐步实现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全覆盖,并向乡镇延伸,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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