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今起实施

01.07.2014  10:37

  为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7月1日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其中《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这项工作的开展,将对马鞍山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这项工作有什么政策要求?对此,记者采访了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

  《暂行办法》以15年为限待遇就高不就低

  《暂行办法》中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下称“城职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下称“城乡居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保转入城职保,按照城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职保个人账户,城乡居保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职保缴费年限;城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职保转入城乡居保,待达到城乡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参加城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无论是从城乡居保转入城职保,还是从城职保转入城乡居保,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政府补贴部分)予以转移,有利于最大限度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即使由于各种原因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城职保转入城乡居保,由后者发挥‘兜底’功能,也避免因城职保缴费年限不足而造成参保人员的权益损失。”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暂行办法》对城职保向城乡居保转移的,没有规定转移城职保统筹基金。

  “《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保障了就业不稳定的务工人员,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有利于推动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暂行办法》充分考虑城职保和城乡居保两大制度的不同特点和差异性,确保每一位参保人员,不论其户籍和身份,都有平等获得国家制度性安排养老保障的权利,参保的劳动者和居民,无论参保身份如何变化,或是跨地区流动、跨制度转移,都能够为其衔接养老保险关系,并在各种转移、接续、衔接政策实施和经办管理中,保障参保人员在各个阶段已有的养老保险权益得以延续累加,做到不断、不漏。“不过,一位参保人员在一个时期内的基本养老关系应该是唯一的,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职保关系,并将重复参保时段的城乡居保个人缴费退还本人,尽可能减少相关人员由此带来的额外缴费负担。”负责人介绍。

  三个“15天”防拖沓跨地区结算申请即可

  《暂行办法》规定了“三个15天”的办理时限。一是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条件的,要作出书面说明。二是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对有关信息的核对,并办结包括信息、基金等相关转出手续。三是待遇领取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转出地传来的信息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包括信息核对、清退重复缴费、合并记录个人账户等手续,并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通过这一规定,即使申办人曾经在多个地区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只需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地申请养老保险转移即可,跨地区转移不再需要申办人“随转随走”,转移过程在地区人社部门间完成,有利于简化程序,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同时也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皖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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