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教育局“九个坚持”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27.07.2015  12:28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和招生行为,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舒城县教育局根据《舒城县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方案》,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日前,该县的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正有条不紊进行中。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县教育局和招生学校通过相关网站和其它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入学工作相关信息,如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招生范围、招生日程安排等,接受社会监督。

坚持“就近入学、免试入学”。 根据生源、学校分布、办学能力等情况,确定各校招生学区范围与招生计划,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相应的学位。

坚持依法招生。 坚持以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为依据,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努力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

坚持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就学。 畅通入学渠道,降低就学门槛,简化就读手续,保障流动人口子女与当地儿童少年一样相对就近、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坚持均衡发展。 严禁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学校;严禁任何学校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快慢班、分层次班等;严禁任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所谓“实验班”、“衔接班”等。各学校要按省颁标准配置班额,严禁大班额;要均衡配备教师,均衡编班教学,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

坚持统一管理民办学校招生工作。 积极扶持民办教育发展,鼓励民办学校办出特色,提高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民办学校的招生纳入当地中心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统一管理。

坚持完善社会捐赠资金管理制度。 严禁学校、有关部门和组织收取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挂钩的各种捐资助学费用。各学校、有关部门和组织接收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必须依法出具凭证。

坚持规范义务教育收费。 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严格遵循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从严控制和非营利原则,不得在服务性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民办学校收费必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示,并按规定出具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坚持明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责任。 各校要根据教育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工作,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招生责任,统一管理所辖公、民办学校招生,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县教育局将对各地、各校招生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并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陈琳 特约通讯员:李德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