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收入审查应关注的四个要点

11.08.2014  22:28
  • 在土地出让金收入的审查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对照相关法规、部门规章等,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一、检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完整性

    财综〔2006〕68号文已规定了应纳入管理的出让收入范围,审查中应检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完整性”,重点关注有无应纳入管理的收入未纳入管理,特别是以下收入款项: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等。

    二、检查出让地块是否实行净地出让

    财综〔2006〕68号文明确要求必须净地出让。审查中应重点关注有无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的出让项目;有无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有无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三、检查土地出让金收支是否实行收支二条线管理

      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文均要求将土地出让金收支全额纳入预算,土地出让金征收工作中可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土地出让金未按规定足额缴入财政帐户,存在坐收坐支现象;二是存在将政府欠付的拆迁补偿费、工程款等与出让金拆抵现象;三是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甚至挤占、挪用和违规出借土地出让金等问题。

    四、检查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是否及时或到位

    国土资源发[2010]34号及财综[2006]68号文等规定:土地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缴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1年。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对逾期超过60日的出让项目,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审查中应重点关注: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是否及时、到位, 相关单位是否履行了追缴职责,相应的滞纳金是否足额收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