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国税之声第五十三期内容

06.06.2014  16:20

(载于安徽广播电视台新闻综合广播《政风行风热线》2014年6月3日)

 

 

一、国税要闻

日前,安徽省国税局全面落实首问责任制,在全省国税系统加强换位思考教育,严格服务规范,明确责任范围,深化职权公开,强化考核奖惩,最大限度规范国税人,最大努力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对于前来办税的纳税人,资料齐全的事项当场办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力争让纳税人在首问责任人引导下一次性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对当场不能办结的事项实行登记制度,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属于国税权限的也要耐心解释,尽力帮助解决。

二、12366咨询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单位自产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咨询员: 您好,105号咨询员为您服务,请说。

来电人: 我想咨询一下,听说有一个农产品抵扣的新文件,有这回事吗?

咨询员: 您说的是不是安徽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5号公告,文件名是《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单位自产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的公告》,是这个文件吗?

来电人: 对,应该就是这个文件。

咨询员: 那您有什么问题呢?

来电人: 我就想问一下,现在购买农产品到底怎么抵扣啊,就是发票怎么要求?

咨询员: 您是从农业生产单位购买的自产农产品吗?

来电人: 是的。

咨询员: 是这样的,女士,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单位自产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生产单位自产的农产品,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据此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时,必须取得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和《农产品自产自销声明》作为开票的依据。

来电人: 哦,就是要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然后它给我开一张普通发票,是么?

咨询员: 对,还有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农产品自产自销声明》,这个也要提供一下。

来电人: 哦。那我要开出来收购发票了,能抵扣多少?

咨询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来电人: 13%。我还有一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咨询员: 您说。

来电人: 这个如果我买的不是农业生产单位的农产品,买的是农民个人的产品,也需要你刚才讲的那样处理吗?

咨询员: 不需要,收购农民个人自产农产品不适用这个安徽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5号公告,它仍然按照以前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方法进行抵扣。

来电人: 哦,这个5号公告什么时候施行的,现在我抵扣就按这个文件规定来处理吗?

咨询员: 这个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按该公告规定执行。

来电人: 哦,好的,知道了,谢谢啊。

咨询员: 不客气,还有其他问题吗?

来电人 :没有了。

咨询员: 感谢来电,挂机前对服务评价,再见!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如何抵扣进项税?

咨询员: 102号咨询员为您服务,请说!

来电人: 喂,你好,我想问一下专用发票的事情。

咨询员: 请说。

来电人: 是这样的,我买了别人家的东西,他给我开的专用发票不是要抵扣吗,可是我找不到发票了,怎么办?

咨询员: 您是指专用发票丢失了吗?

来电人: 对,我怎么抵扣啊?

咨询员: 您丢失的是哪个联次的发票?

来电人: 都丢了。

咨询员: 那您的发票之前认证了吗?

来电人: 不记得了,认不认证可有什么区别?

咨询员: 是这样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来电人: 哦,我要没认证的话,直接用对方给我的记账联复印件认证就行了,对吧?

咨询员 :是的。

来电人: 哦,我明白了,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是吧?

咨询员: 是的,如果您需要,可以把文件号发送到您手机上。

来电人: 好的,谢谢啊。

咨询员: 不客气,感谢来电,请对我的服务做出评价,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