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各商会不得向会员乱收费乱摊派 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入会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7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商会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明确界定了商会的具体范围,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和工商联的具体职责,规定商会不得向会员收费乱摊派
明确界定商会的具体范围
根据《草案修改稿》,本条例所称商会是指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经济性社会团体,含乡镇商会、街道商会、园区商会、异地商会等。
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和工商联的具体职责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对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商联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有利于督促这些责任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商会发展工作。
《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商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年度检查、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职责。
县级以上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工商联)是其所属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职责履行登记初审和有关指导、引导、服务、监督职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会提供支持和服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商会进行行业指导,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责任。”
加强党对商会的领导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规定商会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有利于商会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商会健康发展。
《草案修改稿》规定,商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件。
支持商会人才队伍建设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扶持和促进商会发展,支持商会人才队伍建设,有利于优化商会发展环境,激发商会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
《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扶持和促进商会发展,支持其自主办会、依法独立开展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商联应当支持商会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支持商会做好专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评定、社会保障等工作。
商会不得向会员收费乱摊派
《草案修改稿》规定,商会不得有下列行为:向会员乱收费乱摊派;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限制会员参加其他商会或者参加其他商会组织活动;强行要求企业入会;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通过制定商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经营活动。(记者 汪乔 实习生 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