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会条例》将于今年10月起实施

27.07.2019  04:53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7月26日下午,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商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也是省级人大制定的首部商会条例。《条例》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旨在促进商会健康发展,营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发挥商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条例》所称的商会是指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经济性社会团体,含乡镇商会、街道商会、园区商会、异地商会等。

   商会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根据《条例》,商会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保商会发展的正确方向。在商会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商会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商会实行会员制

  《条例》规定,商会实行会员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商会章程规定,自愿申请加入或者退出商会。

  商会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商会应当主动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商会的对接

  根据《条例》,商会可以参与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开展行业调查、统计,收集行业信息,提出行业发展建议。

  商会应当主动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商会的对接,探索建立产业互补、行业互联、会员互助、商会互动的合作模式,协同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商会应指导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条例》规定,商会根据需要,向会员提供下列服务:宣传法律法规、行业动态、税收金融和产业政策;指导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融资、信息、法律、技术、人才等服务,助推企业创新发展;开展会员培训,提供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等经贸活动,依法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法律法规及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服务职能。

   商会不得向会员收费乱摊派

  《条例》规定,商会不得有下列行为:向会员乱收费乱摊派;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限制会员参加其他商会或者参加其他商会组织活动;强行要求企业入会;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通过制定商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经营活动;法律法规及商会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记者 汪乔 实习生 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