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霍邱吴正宏等特大涉黑案一审宣判 首犯获刑24年

21.12.2015  07:17

  不仅首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罚金共2700余万元,还对该涉黑组织被查封、扣押在案的巨额财产全部予以追缴。12月18日,由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省霍邱县吴正宏特大涉黑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六安市裕安区法院一审判处吴正宏等2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四年至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正宏及被告人王斌、吴振彪等人,为谋取经济利益,称霸一方,成立较为严密的组织,通过暴力、胁迫及其它违法手段,大肆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欺压群众、排除经营竞争、垄断行业利润,在霍邱县地域及水产品养殖经营、政府土地拍卖市场形成非法控制、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后果特征,应当依照刑法定罪处罚,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中吴正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王斌、吴振彪等15名被告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依法追缴该组织违法所得及组织成立以后取得的财产。

  该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还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搜查、敲诈勒索、聚众哄抢等违法犯罪及其它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吴正宏另外还犯有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等13个罪名。其他23名被告人则分别犯有一罪或者数罪。

  据此,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吴正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4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1748万元;以被告人王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7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3万元;以被告人吴振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111万元。其他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吴正宏等2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由公安部和安徽省检察院挂牌督办。今年4月10日至4月17日,该案在六安市裕安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整个庭审活动历时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