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 规定将于9月1日起施行

06.08.2015  10:52

  中安在线8月5日讯 (记者 宋艺) 为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近日,合肥市物价局、民政局联合制定《关于合肥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今后,将在推进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按照护理服务等级分级定价。《通知》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要建立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其中城乡“三无”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保障性养老机构,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同时,积极探索公建民营、混合所有制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模式,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合理确定。

  《通知》强调,要合理制定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管理权限由市、县(市)、区价格部门按照事权、财权对等和属地化管理原则确定。明确定价原则,开展成本监审。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加强收费公示工作,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收取,超过15天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收取,1个月按30天计算。建立年度财务报表公开制度。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药卫生服务,按照本市相应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执行。养老机构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通知》提出,要切实落实相关收费和价格减免政策,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所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养老机构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等相关服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