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筑牢公平正义防线

19.10.2014  04:17

   推进“阳光司法”

  ——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着力打造司法公开三大平台

  “点对点”“面对面”,涉诉信访接待有了新举措。 10月15日,庐江县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接待系统迎来首位“访客”。当事人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向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反映了案件相关情况,并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解答。远程接访避免了当事人的长途奔波,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人力财力。

  近年来,我省全面部署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等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通过统筹信息化项目,构建安徽法院诉讼服务在线平台。根据省高院的部署,全省各级法院开展政务网站升级改版工作,推进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建设,6月底前建成并投入试运行。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推进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升级和执行信息短信平台开发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和网络互动服务。

  致力于发挥制度的“倒逼”作用,我省强力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省高院、各中院和被评为全国、全省“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基层法院,作为第一批单位于今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其余基层法院于7月1日前正式实施。

  与以往相比,裁判文书公开具体内容发生深刻变化:将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的上网要求由“可以”改为“应当”,扩大了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改“上网需审批”为“不上网需审批”,突出“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当事人实名公开,满足公众获取真实信息的需要;上网文书原则上不得修改、更换和撤回,保证上网文书的真实性与严肃性。

   改善诉讼服务

  ——建设“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性诉讼服务平台,避免群众“问累”“诉累”“跑累”

  诉讼服务中心是社会矛盾纠纷进入司法领域的第一道关口,也是群众接触和感知司法的第一个窗口。如何在第一时间依法妥善解决问题,避免“问累”“诉累”“跑累”,关乎司法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早在2009年11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我省法院系统就积极打造“立案信访窗口”,接待群众涉法涉诉信访。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群众需求更多元,窗口服务也与时俱进、转型升级。省高院负责人表示,我省着力建设“一站式服务、一体化运行、一揽子解决”的诉讼服务中心,目前,全省已有93个人民法院建成了诉讼服务中心,覆盖率达到74%。诉讼服务中心已全面升级提档。

  着眼于打造“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性诉讼服务平台,全省法院还将除庭审以外的其他诉讼服务事项整合为23项功能,全部前移至诉讼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目前,当事人在诉讼服务中心就可办理立案、诉前保全、申诉信访、判后答疑、查阅卷宗等事项,真正实现了“进了一个厅,事情全办清”。

  省高院先后制定了诉讼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及诉讼服务中心岗位职能等规定,一些诉讼服务中心还安排审判庭负责人“值班问诊”,负责答疑解惑,引导当事人立案、诉讼。有的则设立农民工、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困难群众“绿色通道”,由中心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意见,实现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提升审判质效

  ——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建立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制度,推行执行公开制度

  日前,省高院就一起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特别邀请了10余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记者旁听,同时还通过网络直播庭审,实现庭审和网上同步“开庭”,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近年来,我省不断深化司法改革,审判质效进一步得到提升。

  全面落实量刑规范化改革,量刑规范化全国“第一庭”在临泉开槌。结合省情,制定了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细化量刑标准,对量刑步骤、量刑情节等逐一填表,实行“一案一人一表”;推行量刑辩论程序,引导控辩双方就量刑进行辩论。量刑规范化改革规范了量刑标准和程序,实现了量刑公开,减少了量刑偏差,增强了社会认同。

  建立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制度。我省在全国率先下发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相关意见,对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范围、原则、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原为县(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的减刑、假释案件全部开庭审理,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保障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

  完善庭审旁听制度。对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主动公开开庭时间、地点等,社会公众可持有效证件旁听庭审。对重大、疑难或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等旁听庭审,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选取典型案件,实行网络庭审直播,与网友进行互动,解答网友提出的问题,进一步拓展了庭审公开途径。

  推行执行公开制度。公开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暂缓执行、执行复议、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分权制衡,防止执行随意和不当。公开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公开执行异议的处理,防止滥用执行强制措施。公开被查封、扣押财物评估和拍卖机构的选定,公开评估和拍卖过程和结果,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