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调解化纠纷[安徽法制报]

27.02.2015  09:59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郎溪县梅渚镇某村民组将自有的大片土地出租给某林场,用于栽种杉树、松树等树木,2006年左右,租赁合同到期,该林场大部分树木被处理,仍有小树木留存,经过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把该林场退还村民组,在此期间,该村民组村民辛某在这块林地(约50亩)上栽种了樟树、红枫、朴树、榉树、松树等树木,并进行了管理。 2014年底,该村民组欲将全村民组近500多亩集体土地(包括辛某栽种树木的50亩地)对外出租,辛某不同意,并因青苗补偿、土地租赁费发生纠纷。

梅渚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接到村委会的申请后立刻上门了解情况,了解到辛某与村民组的纠纷,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的认识欠缺所致。司法所同志耐心向辛某解释农村土地使用、承包等相关规定,集体土地应归集体所有、使用,辛某未经允许在集体土地上无偿栽种树木多年已经有错在先,如今村民组全体成员(除辛某)一致同意将本村民组近500亩的土地对外出租,仅因辛某阻拦,土地迟迟不能对外出租,辛某的行为引起村里很多人的不满。为了使双方纠纷平息,不让矛盾升级,司法所同志进一步进行政策宣传和劝解工作,考虑今后还要和睦相处,在司法所人员的调解建议下,该村民组自愿放弃向辛某追偿树木占有土地的租赁费,同时补偿辛某青苗费、树木移栽费、损失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5000元整,辛某在2015年1月底之前将树木移走,逾期由村民组自行处理该些树木,自协议签订起,双方不再有任可异议。

一场农村土地纠纷在法理和情理释解中得到有效的化解。韩瀚

稿件来源:2015年2月26日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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