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出台意见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 对决策范围及责任追究等做出明确规定[第323司法连线]

10.07.2015  13:54

本报讯(记者钟政林)“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记者昨日从省司法厅获悉,该厅近日出台《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司法行政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切实提高司法行政决策水平和质量。意见共分六大部分24条,对司法行政重大事项的决策范围、决策程序、执行效果、责任追究等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实施意见,我省司法行政重大事项的决策范围主要是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执法决定、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四方面。具体包括出台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领导机关决策部署的意见、方案;拟定司法行政地方立法规划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和调整全省司法行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修改、废止涉及监狱服刑罪犯、社区矫正罪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调整法律服务行业发展规划或者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专项工作规划;制定和调整监狱、戒毒场所布局规划;处置司法行政重大突发事件;实施较大数额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等等。

实施意见规定,重大事项决策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由厅主要领导决定启动重大决策程序,启动后由分管厅领导认真组织方案拟定和调研论证等基础工作,承办机构应深入调查研究,精心组织论证,认真拟制决策方案或提出决策意向。承办机构要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对涉及全省司法行政事业长远发展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要组织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公共利益,或者涉及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公共法律服务对象、监狱与社区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应当按照《司法行政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意见(试行)》要求,从合法性、合理性、程序性和稳定性等方面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书面评估报告。所有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在提交集体决定前,须送厅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实施意见规定,重大事项决策一经作出,厅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带头贯彻落实,厅机关有关处室或直属单位及其干警应当认真执行。同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重大事项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

稿件来源:2015年7月9日安徽法制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