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2016年第26号公告: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

01.07.2016  13:22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

(2016年6月29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署2015年对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平集团)2014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和追溯;重点审计了太平集团本部及所属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太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太平人寿、太平财险、太平资管、太平电商、太平养老)等5家子公司。

一、基本情况

太平集团为目前唯一一家总部设在香港的中央金融保险集团,拥有二级全资和控股公司20家。据合并财务报表反映,太平集团2014年底资产总额3531.44亿元,负债总额3139.45亿元,所有者权益391.99亿元;当年实现营业收入675.88亿元,净利润37.23亿元。

审计结果表明,太平集团能够贯彻落实国家经济金融政策,推进建立现代企业治理体系,突出发展核心主业,主要发展指标3年翻番增长,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在财务收支、业务经营、风险管控和廉洁从业方面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财务收支方面。

1.2012年7月至2014年底,太平电商租赁的电话销售人员坐席闲置,租金损失浪费3361.9万元,其中2014年841.5万元。

2.2012年5月至2013年9月,太平财险违规使用工会经费发放职工福利235.84万元。

(二)业务经营方面。

1.太平集团未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要求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其中2014年承保农业保险仅占当年全国市场份额的0.08%;30家财险分支机构中仅有3家独立开展了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2014年保费收入76.76万元。

2.2008年6月至2015年2月,太平人寿和太平财险通过虚列广告费、会议费等套取资金2.54亿元,用于发放员工奖励和市场营销等,其中2014年0.46亿元。

3.2012年至2014年,太平人寿和太平财险以旅游费、体检费等名义,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代理机构等业务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1.25亿元,其中2014年0.29亿元。

4.2012年至2014年,太平财险将兼业保险代理机构自身投保的车险等直接业务作为代理业务核算,造成多支付代理手续费383.68万元,其中2014年120万元。

5.2012年4月至2014年底,太平电商支付3723.61万元违规购买信息数据用于保险营销,其中2014年188万元。

6.2012年4月至2015年3月,太平人寿未按规定由具有保险销售从业资格的银行人员开展“银行代理电话销售保险业务”,而是由太平人寿组织人员直接进驻银行开展业务,并支付相关人员费用1.55亿元。

7.2012年9月至2014年10月,太平养老违反规定,未经被保险人父母许可,承保幼儿园为幼儿投保的人身保险,承保保额1.05亿元,收取保费12.01万元,其中2014年7.97万元。

(三)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

1.2012年4月至2014年底,太平资管有51笔共计188.69亿元的存款业务,未按公司内部规定事先对若干存款银行进行询价比较,直接选择有关银行开展存款业务,其中2014年73.89亿元。

2.2011年12月至2015年4月,太平养老未按规定将委托人的团体医疗保险退保金5281.04万元退至委托人原保险产品缴费账户,而是直接转入其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账户,其中2014年2450.25万元。

3.2011年6月,太平养老在承保个别企业的养老保障管理计划时,未按规定严格审核委托人提供的设立养老保障管理计划所需履行决策程序的相关资料,为委托人规避政策监管提供了便利。

4.信息系统建设方面,太平集团对网络接入、访问控制不够严格,网络安全存在隐患;太平资管信息管理系统不完善,交易系统未能及时预警账户资金余额不足的问题,存在流动性管理风险。

(四)廉洁从业方面。

1.2012年4月以来,太平人寿四川分公司虚列支出套取资金324.08万元用于安排本公司职工及家属旅游,其中2014年128.88万元。

2.太平财险云南分公司1名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经商办企业,开办的企业与太平财险存在业务合作关系。

3.至2015年6月,太平人寿及其北京、深圳和广西3家省级分公司于2002年至2012年购买的价值912万元高尔夫球卡尚未完成清退。

三、审计处理及整改情况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太平集团正在组织进行整改,已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36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具体整改结果由太平集团向社会公告。

本次审计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已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