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2016年第23号公告: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2014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

01.07.2016  13:20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2014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

(2016年6月29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署2015年对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集团)2014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和追溯;重点审计了光大集团本部以及所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光大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永明保险、光大香港、光大金控、光大信托、光大实业)等7家子公司。

一、基本情况

光大集团2014年重组后,下设7家一级子公司,业务范围涵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个金融领域及环保等实业领域。据合并财务报表反映,光大集团2014年底资产总额29 575.65亿元,负债总额27 101.01亿元,所有者权益2474.64亿元;当年实现营业收入947.88亿元,净利润332.67亿元。

审计结果表明,光大集团积极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成改革重组,加快实施综合化经营,资产规模逐年增长,盈利水平不断提高,但在财务收支、重大决策制定和执行、业务经营、风险管控和廉洁从业方面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财务收支方面。

1.2014年,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将应当列入“应收款项类投资”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的业务列入其他科目,造成会计核算不准确,涉及金额3.52亿元;北京、济南、上海3家分行为完成年度利润考核指标,通过少计收入或多计支出调节损益3911.57万元;光大银行6家分支机构和光大证券在会议费中超范围列支日常营销等费用共计2416.17万元。

2.2007年11月至2014年底,光大集团、光大银行和光大实业超出国家规定的上限,为职工多缴纳住房公积金共计7662.86万元,其中2014年731.79万元。

3.2008年至2015年6月,光大银行、光大金控、光大证券及所属公司在工资总额外,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及发放就餐补助等共计6355.67万元,其中2014年1466.55万元。

(二)重大决策制定和执行方面。

1.2015年1月至8月,光大集团7家所属一级子公司按规定应上报集团研究的各类重大事项共计71项,实际仅上报14项。

2.2013年10月,光大永明保险第25次公司董事会决定以10亿元的价格购置商业楼,集团派出参加上述会议及决策的董事未按规定向集团报告。

3.2010年至2014年,光大香港部分重大事项未按规定以董事会会议方式决策,而是以书面决议方式由常驻香港的3位董事签署;光大香港所属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除重大人事任免上报光大香港审批外,重大决策事项均由各自董事会决策,与光大香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符。

(三)业务经营方面。

1.2014年,光大银行杭州分行等6家分支机构违规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企业及个人发放贷款,涉及金额25.55亿元。

2.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光大银行北京分行等7家分支机构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信用证业务,涉及金额26.62亿元。

3.2012年至2014年,光大银行上海、杭州、广州3家分行未严格执行国家对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将非小微企业的贷款计入小微企业贷款中,涉及金额13.81亿元,其中2014年4.4亿元;杭州分行发放的1.4亿元小微企业贷款资金,实际被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的大型企业套取,其中2014年3608万元。

4.2010年10月至2015年1月,光大永明保险违规以承诺收益方式获取保费收入,涉及金额14.79亿元,其中2014年1.18亿元;其所属光大永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购买本公司发起设立的理财产品,变相运用自有资金进行股票投资共计1亿元。

5.2010年2月至2015年1月,光大金控出资1420万元,通过控股子公司违规以普通合伙人身份成立合伙企业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其中2014年出资190万元。

6.2014年5月至2015年3月,光大金控超出其经营范围发放贷款1.5亿元,其中2014年1亿元。

7.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光大信托违规使用自有资金垫付信托贷款客户的欠息并形成不良,涉及金额2003.44万元,其中2014年995.94万元。

(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

1.2009年至2014年,光大银行、光大永明保险未严格执行集中采购招标制度,存在未按规定公开招标、逆程序采购等问题,涉及金额3.93亿元,其中2014年444.76万元。

2.2014年,光大银行成都分行等5家分支机构未严格落实贷后管理制度,致使28.15亿元信贷资金被挪用;粤沪地区分支机构未有效控制钢贸等行业风险,导致相关分支机构出现大量不良贷款。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累计处置不良贷款45.22亿元,其中2014年14.59亿元。

3.2014年,光大银行广州、杭州、南京等3家分行办理售汇业务时,存在对客户提交的贸易合同真实性审核不严等问题,涉及金额45.39亿元。

4.2013年至2014年,光大银行合肥、北京、杭州3家分行通过同业业务规避监管要求或在办理同业业务时操作不规范,涉及金额26亿元。此外,还存在通过贷款、信用证等业务变相吸收存款等不规范行为。

5.2012年至2014年,光大银行未根据信用卡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在448名客户所持信用卡已形成1039.26万元呆账并核销的情况下,未将其名下其他光大信用卡的1608.48万元消费及时转为不良,其中2014年740.93万元。

6.光大银行个别从业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其中上海分行2名理财经理私自销售股权投资基金,至2015年5月底,该基金余额1.54亿元已无法兑付;上海分行1名客户经理违规利用其个人账户帮助朋友向其负责管理的对公授信客户借款70万元;大连分行有关人员及亲属违规从事高利放贷活动。

7.在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方面,光大银行存在客户信息记录异常、邮件系统日志管理不符合监管要求以及部分外包开发的信息系统未按规定进行验收等问题;光大证券2013年因交易软件未经测试即直接上线进行实盘操作,导致重大风险事件发生。

(五)廉洁从业方面。

1.2008年至2012年,光大银行超标准建设后台服务中心和装修办公楼,涉及金额7407.33万元;光大永明所属子公司购买高档汽车1辆,涉及金额55.85万元。

2.2013年至2015年,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金控和光大香港违规报销费用,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涉及金额共216.89万元。

(六)以前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审计署2007年审计中指出,光大银行存在通过发票报销等方式在工资总额外向员工发放车改补贴的问题,光大银行未予纠正,此后继续发生2270.17万元;2009年审计中指出,光大香港所属三亚亚龙湾球会公司存在违规租赁农用地建设高尔夫球场的问题,至今尚未完成整改。

三、审计处理及整改情况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光大集团建立整改台账,严格开展整改结果评价工作,已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94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具体整改结果由光大集团向社会公告。

本次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已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