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逮102只青蛙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10.03.2016  17:44
摘要 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中安在线讯 据江淮晨报报道,两名在合肥市长丰县打工的男子看到菜市场上有人叫卖青蛙,价格还颇高,挑选的人也不少,便动起了捕捉青蛙的歪脑筋。结果两人被县公安局巡防大队发现并抓获时,他们还不知道,自己偷捕的黑斑蛙和金线蛙均是国家三级保护动物,捕猎超过20只就构成非法狩猎罪。近日,两名男子被告被长丰县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定罪量刑,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蒋某、杨某目前都在长丰县打工。去年7月份下班后,看到集市上有人叫卖青蛙,价格还颇高,便动起了捕捉青蛙的歪脑筋,想由此下手大赚一笔。

  2015年7月3日晚,两人经预谋,携带着照明灯、网罩、编织袋等猎捕工具,到长丰县水湖镇郊区附近捕猎青蛙,经过几小时“奋战”,两人共非法狩猎野生青蛙102只,4日凌晨正当他们捉得不亦乐乎,想着能大赚一笔的时候,二人被执行巡逻任务的县公安局巡防大队发现并抓获。

  经鉴定,两名嫌疑人抓捕的青蛙为黑斑蛙和金线蛙,二者均已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国家三级保护动物)。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作案工具,并将青蛙全部放生。

  长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共同在禁猎区狩猎野生动物102只,情节严重,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遂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以非法狩猎罪对蒋某、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长丰县法院承办法官解释说,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很多嫌疑人的法制观念淡薄,虽然知道捕猎青蛙、麻雀等行为是不对的,但是并未意识到其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近年来,因捕猎青蛙或捕猎鸟类超过20只而被判决非法狩猎罪的案例在各地屡有发生,在安徽范围内也不止一两例了,希望市民们引以为戒!”承办法官告诉记者。

来源: 中安在线     作者: 周坤 刘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