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粮食局行业管理处原处长朱元友涉贿受审 当庭翻供

27.02.2015  10:58

朱元友在法庭上受审

  开庭前,或许谁也没料到,庭审前会持续长达一天时间。更出乎意料的是,朱元友会当庭翻供,对检方的所有指控全部否认,称没有收受一分钱贿赂。面对自己以前的有罪供述,朱元友辩解称,自己曾遭刑讯逼供,被迫编造了虚假的受贿经历。不过,85家企业均承认向朱元友行贿。昨日,合肥中院开庭审理了安徽省粮食局行业管理处原处长朱元友涉嫌受贿一案。庭审中,朱元友和辩护人申请为其做精神病鉴定,并请求法院排除非法证据。法庭未当庭宣判。

   [指控]

  涉嫌收受140余万元财物

  朱元友今年52岁,庐江人,原任安徽省粮食局行业管理处处长。去年11月24日,合肥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朱元友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2010年至2013年期间,朱元友利用其担任省粮食局行业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在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评审、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资金申报评审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27.7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4.6万元的购物卡等财物。检方认为,朱元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了法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涉嫌与朱元友存在权钱交易的企业多达85家,其中不乏众多颇有名气的企业。据悉,这些企业主要是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评审,农业产业化项目扶持资金申报、评审,争取中央、省级技改项目指标等方面谋求朱元友的帮助。其中,涉案金额最大一笔行贿款为27.8万元。

   [自述]

  自称“证据来源不合法”被法官驳回

  因案情复杂,合肥中院专门就该案召开过一次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上,朱元友和辩护人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按照朱元友的陈述,他去年2月24日9点多被办案人员带走,当天下午被带到一个宾馆。在此后的7天6夜里,“十几个办案人员分成4批,轮流不让我睡觉”,以致于双腿浮肿,去卫生间要扶着墙,比八九十岁老人还要虚弱”。辩护人和朱元友认为,办案机关以此获取证据,来源不合法,应当视为非法、无效的证据予以排除。

  不过,检方对朱元友的说法进行了反驳。检方表示,去年3月7日,朱元友在接受第一次询问时,意识清醒,同步录音录像表明他并未受到任何刑讯逼供。而且,当时的体检报告也表明,朱元友的健康状况良好,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

  最终,在庭前会议上,法官驳回了辩护人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称时常出现幻觉,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

  庭前会议上,另一个关注点在于,辩护人为朱元友提出了接受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申请。

  在朱元友的家中,有一份合肥市精神病医院的病历,病人的名字恰恰就是朱元友,而时间是1996年11月份。朱元友接受调查后,他的家人将这份病历找了出来,交给了辩护人,希望以此证明朱元友患有精神疾病。不过,奇怪的是,朱元友的胞弟表示,该病例是他的,只是写了朱元友的名字。尽管如此,辩护人认为,这份病历至少可以说明,“他的家族可能有精神病史”。

  这个说法也得到了朱元友本人的认可。 2月26日,合肥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刚刚开庭,朱元友就告诉法官,他家老二得过精神病,他的母亲长年目光呆滞,姨娘三十多岁就自杀了,他本人也时常出现幻觉,请求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不过,法庭经过合议,认为朱元友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理由和证据不充分,当庭驳回。

   [庭审]

  当庭翻供,自称未收过一分钱

  昨日上午9点半,开庭的法槌敲响,几乎已是满头白发的朱元友走进法庭,庭审正式开始。

  开庭后不久,检方宣读了起诉书。面对检方的指控,朱元友说了一句话,“全部不属实,没有收过一分钱”。

  值得关注的是,在对朱元友指控的85起犯罪事实中,有63起与评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相关。对此,朱元友辩称农业产业化是安徽省农委的职责,而安徽省粮食局负责粮食产业化工作,“不是我的职责,跟我一点关系也没有”。公诉人当庭出示证据表示,朱元友曾担任安徽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对于农企能否顺利评上龙头企业具有一定的“权力”。面对公诉人的反驳,朱元友坦言相关产业化龙头企业评审的工作由处长负责该处室的具体工作,但仍表示“我没有签字权”。

  不过,检方出具的证据表明,85家企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调查时都坦言给朱元友送了钱财。

   [激辩]

  当庭播放部分审讯录像

  因控辩双方对证据的合法有效性存在激烈争论,庭审中,在辩方的要求下,检察官播放了朱元友接受调查的部分同步录音录像。

  记者了解到,从去年2月24日到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员先后对朱元友做了4次询问,并制作了同步录音录像。据介绍,四次时间分别是,去年3月7日、去年3月8日、去年6月25日和去年7月10日。检方表示,四次询问中,朱元友均作出了有罪供述,“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不过,朱元友的全盘否认检方的指控,自称之前是在受到刑讯逼供后作出的虚假供述,是被逼无奈的自保之举,都是不实的。辩护人还强调称,第一份询问笔录持续了8小时06分,“在这么短的时间里,他竟能把85起犯罪事实都交代的这么清楚,是不合常理的,证据的取证不合法”。

   [揭秘]

  落马前曾有企业家报信

  记着了解到,在落马之前,朱元友或者感到了一丝异常。

  谭某因与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农业产业化指导处原处长金树芳受贿案有关联,曾被纪检部门调查。

  庭审中,朱元友透露说,案发之前的一天晚上,谭某曾打电话到朱元友的家里。谭某说,“有个不好的消息,前几天,检察院来调查金树芳的案子,还专门问我认不认识你。”

  记着了解到,恰恰是金树芳的举报,导致了朱元友的落马。由此,金树芳构成立功获得从轻处罚,被合肥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焦点]

  庭审中,检方针对85起犯罪事实出具了朱元友的供述、证人证言和书面材料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对此,辩护人和朱元友都针锋相对地提出了异议。双方交锋可谓是针尖对麦芒。

  证据来源是否合法?

  辩护人:去年2月24日到3月7日之间,办案机关对做了什么,卷宗材料中找不到任何证据。因此,不能排除证据是非法获取的可能性。办案人员根据朱元友的虚假供述,找到各个企业一一“核实”,归根到底这些证言都是朱元友供述的派生,是子虚乌有的。

  公诉人:对于证据是否合法,庭前会议已驳回了辩护人和被告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同时,朱元友有多次稳定的供述,可以表明相关证据都是合法、有效的,确实充分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朱元友构成受贿罪。

  行贿钱财的来源为何没有证据?

  辩护人:说85家企业行贿,其中有很多送的是购物卡。那么,这些卡从哪里来、钱是不是要从企业财务出?为何没有这些企业的财务凭证或者银行凭证?没有这些证据,怎么能够证明这起企业给朱元友送了钱财?如果仅凭口供,又怎么能证明朱元友为企业谋取利益。

  公诉人:钱财的来源,涉及的是行贿人的案件。本案追究的是朱元友涉嫌受贿的刑事责任,行贿人的行贿责任并不是本案关注的。而且,行贿钱款来源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同时,在行贿案件中,受贿人只要有受贿承诺,行贿人有送钱行为,至于事发帮助行贿人谋取利益,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