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传播监控信息

16.05.2016  23:34
摘要 草案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单位和监看、管理、维护人员不得:利用信息系统故意采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信息;非法向他人提供通过信息系统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删改、隐匿、毁弃有效存储期内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中安在线讯 据市场星报报道,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修改后的《安徽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启动公开征集意见。办法草案对哪里可以装公共监控、哪里不可以装进行了明确规定。

   学校等区域必须安装监控

  草案规定,涉及公共安全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部位包括:城乡道路的重要路段、路口;旅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大厅、通道、出入口;商业中心、农贸市场、会展中心、商业街的公共通道和出入口;广播、电视、通信、邮政、大型电子信息处理等系统的重要部位;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客运车辆和客运轮船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机场、港口、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停车场的重要部位;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水、电、燃油、燃气、热力供应设施的重要部位;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场所和大型物资储备场所的重要部位;科研机构、金融机构的重要部位;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的重要部位;公园、旅游景区、城市广场、地下人行通道等人员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居民住宅区的重要部位等。

   宾馆客房、更衣室禁装监控

  有些区域必须装监控,那么有些区域则严禁装。例如,旅馆客房、医疗机构病房、集体宿舍的房间内;公共浴室、更衣室、试衣间、哺乳室、卫生间;金融机构内可能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操作部位;选举箱、投票点、举报箱附近可能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的部位等涉及个人隐私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场所和部位,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不得擅自改变摄像头位置

  草案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单位为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应建立和实施安全检查、运行维护、应急处理制度,保持视频图像清晰,保障信息系统不中断运行;委托其他单位负责信息系统维护的,以书面形式明确信息系统安全运行责任;不擅自改变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禁止非监看、管理、维护人员进入监看场所。

   不得非法复制、传播监控信息

  草案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使用单位和监看、管理、维护人员不得:利用信息系统故意采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信息;非法向他人提供通过信息系统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删改、隐匿、毁弃有效存储期内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不得买卖、非法复制、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资料。

来源: 中安在线     作者: 祝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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