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协召开首次立法协商会 聚焦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

12.05.2015  00:07

  内容提要:随着新兴消费领域、新型消费关系、新型消费形式的不断涌现,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施行,现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根据省委、省政府、省政协工作部署,省政协首选“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作为立法协商课题。如此大规模的立法协商在安徽尚属首次。

  中安在线讯 5月11日下午,“《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立法协商会在省政协召开。据悉,这是省政协自成立60多年来首次举行的立法协商会,也是今年省委、省政府、省政协共同制定的20个协商议题中的第一个。在当日的立法协商会上,省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专家学者、律师、消费者代表等纷纷畅所欲言,给出自己的建议。会后,各方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后,将形成建议案,报送省政府供决策参考。

   消费者代表建议设经营者诚信档案 “好评、差评”看得见

  芜湖市消费者代表施杨建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能够将自己辖区内登记注册的经营者都纳入到诚信档案中,并在媒体上定期发布经营者的“好评率”,对差评的经营者进行监督和曝光。“这将有助于消费者在消费之初,择优选择好评率高的经营者进行消费。”

  此外,他还建议对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小额消费纠纷(比如500元人民币以下的),只要事实清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能够强制督促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和解,让经营者对消费者在小额范围内做出让步。“这不仅能够促进金额小、争议不大的纠纷迅速解决,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更能让消费者在面对这样的小纠纷时,不会因为金额小、程序繁琐而放弃维权。”对于消费金额较大的、复杂的投诉纠纷,他建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在认为事实清楚,但又不能调解解决的时候,能够出具投诉事实确认书。确认书将作为消费者下一步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纠纷时的重要证据。

   经营者违法需重罚 团体诉讼维权应覆盖农村地区

  “在国外,企业一旦违法,政府开出的往往都是天价罚单。经营者的违法成本非常之高。一是政府的罚款额很高,二是对消费者的赔偿很高,三是违法企业的失信成本很高。而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罚款方面的规定,不足以对违法经营者形成威慑。”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博士后王宇松建议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修订应当从这三方面“加码”,提高违法成本。

  此外,他还提出,国外特别注重发挥团体诉讼制度和社团组织在消费维权和消费纠纷解决中的积极作用。“而我国消法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才有启动团体诉讼的资格。”王宇松认为,当前在我国,广大的县市级以下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是假冒伪劣产品的重灾区,但这些地区反而难以享受到团体诉讼带来的维权便利。为此,他建议在我省消保条例中可以补充一些规定,如:市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现本区域有经营者侵害多数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根据需要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报告,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及时启动团体诉讼程序。

   “汽车后市场”亟待打破垄断 公开常用维修保养价格

  目前我国已是全球最大的汽车消费市场。安徽省2014年家用汽车实际保有量已达316万辆,增长速度为20%左右。省政协委员夏玉扬提出了“汽车后市场”的概念,即:消费者在使用汽车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与汽车有关的服务费用,如维修、保养、零配件、美容、改装、油品等服务。夏玉扬例举了“小病大修”、“以换代修”、“配件垄断”、“乱收工时费”等已成普遍现象的“汽车后市场”的一些乱象,并建议打破垄断,鼓励发展“同质配件”。“同质配件”即质量相当的配件,是指该配件在质量上与所谓“原厂配件”的标准一致或更高,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以打破“原厂配件”的垄断地位。

  在强化监督方面,他还建议由发改委、工商、物价、运管、质检、保监等政府部门和汽修行业协会共同规范汽修合同、行业服务标准,公开常用维修和保养的服务价格;鼓励发展汽修技术鉴定评估机构,为消费者、保险行业、汽修行业提供第三方评估技术服务;工商、物价部门开展对汽车维修企业的反垄断调查,加大对配件、工时价格的审核把关和检查力度等。

   划清微信“经营”与“社交” 快递损毁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随着微信用户的增加,通过微信代购已经成为一种流行的消费方式。但微信购物存在着虚假宣传、退货难、支付不安全、责任主体不明确等问题。省政协调研组认为,微信经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经营者的名义进行销售,有工商执照,有相关资质,这种情况可以使用网络购物的相关规范,在消费者找不到商家时,由微信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是以个人名义出售商品或服务,属于私下交易,出现纠纷,很难维权。为此,调研组建议主管部门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加强监管,明确划分微信平台的“经营”和“社交”功能,并采取技术手段加强日常监督。

  调研组还发现,针对快递物品丢失、损毁的赔偿标准问题,在适用法律上争议很大。现在大部分快递企业都参照《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格式合同中约定按照资费的倍数予以赔偿。未保价的邮件赔偿标准最高为其资费的三倍。远远低于《合同法》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的标准。调研组建议我省消保条例应明确规定,从事快递服务的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减轻或免除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快递延误、丢失、损毁或内件短少的,应按《合同法》的规定,以消费者实际损失赔偿。(记者 宋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