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6月1号起施行 确保管好用好群众“看病钱”

31.05.2018  17:52

  安徽网络广播电视台5月31日讯(记者:陈晨)  5月30号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在参保与缴费、服务与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确保管好用好群众“看病钱”。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医疗保险业务范围和业务环节,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实施了全口径监管。在监管内容上突出重点,紧紧抓住就医与购药两大环节中涉及的协议医疗机构和协议药店两大主体,对挂床住院、虚假治疗、过度治疗和串换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切实堵住基金“跑、冒、滴、漏”。省法制办副巡视员陈一胜:(出录音)“《办法》有针对性地对防范套保、骗保等行为作了制度设计,明确规定不得有哪些行为。如协议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为参保人员提供过度或者无关的检查、治疗,不得采取挂床住院、分解住院、叠床住院、虚假住院、虚假治疗等一系列违规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针对目前医保基金监管力量不足、技术手段落后、管控能力偏弱等问题,《办法》创新了监管方式,突出以推进医保智能监管为目标,明确规定建设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监控系统。省人社厅巡视员戴毅: “协议医疗机构、药店应当按照监控管理要求,联网并实时上传医疗保险服务相关原始数据。建设覆盖医疗服务全过程的实时、智能、精准的医保监控体系,把监督触角从事后向事前、事中前移,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

  为了加大对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和威慑力度,《办法》还明确和细化了法律责任。戴毅: “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将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协议医疗机构、协议药店违反规定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按照协议约定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直至解除服务协议;在基本医疗保险活动中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关机关查处。”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84号 徽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