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基本医保监管办法6月起实施 骗取医保基金或遭5倍重罚

31.05.2018  17:54

不得重复参保,骗取医疗保险待遇可处5倍以下罚款,建设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监控系统……昨日,记者从省政府 新闻 发布会获悉,我省出台了《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在保期间不得“重复参保”

一般来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针对“重复参保”问题,《办法》明确: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保期间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城乡居民,可以选择一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在一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在另一地同期参保。

加强医保全程监督

记者还留意到,《办法》突出以推进医保智能监管为目标,明确规定,医保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疾病、医务人员信息等数据库,建设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监控系统,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加强基本医疗保险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

同时,协议医疗机构、协议药店应当按照监控管理要求,联网并实时上传医疗保险服务相关原始数据,并保证上传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骗取医保基金可处5倍以下罚款

会上,记者获悉,为了加大对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和威慑力度,维护良好的医保运行秩序,《办法》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对参保人员反响强烈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明确和细化了法律责任。

如用人单位骗取医疗保险待遇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协议医疗机构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对协议医疗机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医保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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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84号 徽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