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办法将实施 企业有隐患或停产排查

30.04.2015  16:42

5月1日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据悉,这是我省关于排查治理的首部省政府规章,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体、排查方式、治理制度、监管措施和责任追究等。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从主要负责人到部门、车间、班组的负责人,都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此外,由于我省大量生产经营单位位于经开区、工业园区,基层监管机构虽然熟悉但是责任不明确,《办法》规定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协助上级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各级有关部门还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业治理情况,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或管理服务的机构,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对于排查的内容和程序,《办法》也规定,排查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的贯彻等8个方面,排查方式包括企业自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排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等。面对一般的事故隐患,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予以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备,实行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来进行排查。记者 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