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生产隐患治理新规将施行 拒不消除隐患最高罚款50万

30.04.2015  23:35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消除安全隐患,除了会面临停产停业整顿,最高将被罚款50万元;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跟踪督办,必要时报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5月1日,《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新阶段。昨天上午,省政府法制办、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人对新政进行了解读。

事故死亡人数连续十年下降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我省一直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连续十年下降。近年来,我省持续开展了集中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2014年,全省共排查生产经营单位144776家,排查出一般隐患254815项,整改率98.%;排查出重大隐患53项,整改率96.2%。

让隐患“看得见管得着”

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中,生产经营单位和主管部门各自承担什么责任?此次新政的重要意义,在于落实了“两个责任”,责任主体按规定各行其职,真正能让安全隐患“看得见、管得着”。

“从我省实际情况看,大量的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在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对当地的生产经营单位情况比较熟悉,但由于监管责任不明确,导致‘看得见、管不到’,从而成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的难点。”省法制办副主任胡孔胜介绍说,新政《办法》规定了两方面的责任。一方面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具体责任人。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明确单位、部门、车间、班组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范围,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另一方面强化了基层监管职责,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职责。

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在事故隐患排查的方法和程序方面,新政规定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予以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实行局部或者全部停产。新政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的重点事项,增强可操作性。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隐患的处理措施,并要求其应当如实记录,向从业人员通报。生产经营单位需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实行建档管理。行政机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应机构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同时要求行政机关不得转嫁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生产经营单位不建档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不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定期向社会公布。

拒不消除隐患最高罚50万元

此次新政严格之处还体现在加大了惩处力度,生产经营企业拒不消除隐患,最高将面临50万元罚款。

新政要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在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要组织现场核查、指导。在监督检查中,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而停产的企业若要恢复生产,则需要行政机关现场审查。一旦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新政还鼓励有奖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处理;对举报属实的,给予物质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