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利民委员:将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纳入考核

15.03.2016  00:28

   中安在线北京讯 (特派记者 彭旖旎)“目前各级政府及企业对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视程度参差不齐,在形式上,法律顾问没有实现全覆盖;在实质上,法律顾问的作用也没有真正有效发挥。”据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利民介绍,目前,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没有普遍建立,并呈现出由上而下递减的局面,政府组成部门聘请法律顾问的更是凤毛麟角。各级政府对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视程度不一,有的虽然聘请了法律顾问,但基本流于形式,仅限于发个文,法律顾问作用没有真正有效发挥。

  “大部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偏重事后法律救济,多数是作为‘灭火队员’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群体性事件处理,而不是事前咨询、审查与事中跟踪,没有真正成为政府科学决策的‘智囊团’、依法行政的‘助推器’、沟通百姓的‘传声筒’和违法行政的‘守门员’。”汪利民指出,当前,各级地方政府及部门是否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后律师能否参与政府工作及参与的范围大小,完全取决于地方政府及部门主要领导的主观意志,主观性很强且随意性较大。甚至有的领导干部认为政府法律顾问是开展政府工作的“绊脚石”。此外,建立政府法律顾问的地方,支付的法律顾问费用往往很少,甚至有的不支付费用,缺乏统一的合理的经费保障。

  汪利民建议,将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纳入对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考核,形成常效、规范的运作机制,明确法律顾问应当参与政府及部门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和日常工作,切实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律风险事先评估与防范方面的作用。

  同时,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保障,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文件实施,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形式,切实改变政府法律顾问义务提供法律服务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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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安在线     作者: 特派记者 彭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