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版临时救助细则出台 持居住证可享本地临时救助

16.12.2014  19:56

  近日,2014年新版《合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出台。与老版相比,新版《细则》在救助对象的确定、受理方式、证明材料及审批程序上均有新的政策调整。其中,最为引人注意调整是,持有合肥居住证的外地人口可享受同城待遇。

  受理方式改变单一个人申请

  《细则》提出,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合肥本市户籍人员,以及在合肥已取得居住证,且符合居住地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此外,《细则》明确要求,在合肥未取得居住证的,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细则》改变了过去单一的个人提出申请的受理方式,调整为个人申请和主动发现两种受理方式。

  《细则》要求,建立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主动发现救助管理机制,落实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及时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急难的情况。各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及时、主动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新增紧急情况下可先行救助

  《细则》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作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如:患危重疾病家庭须提交医院的诊断病历、各类医疗保险补偿报销费用凭证、医疗救助报销凭证及医疗费用发票;因意外伤害须提交本人人身意外伤害或事故处理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须提供火灾现场有关照片或消防部门出具火灾认定证明等材料;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须提交在校读书证明或学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原因导致上学困难证明。

  《细则》新增了审批环节的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体现了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主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