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因灾倒损农房核查认定办法

19.09.2016  20:13

近日,安徽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等印发了《安徽省因灾倒损农房核查认定办法(试行)》,通过明确核查方式、核查任务、核查主体、核查责任,规范受灾地区因灾倒房核查工作。

核查方式分为全面核查、抽样核查、重点核查3种,并实行分级负责。乡镇(街道)负责全面核查本地所有倒塌、严重损坏农房;市县负责对乡镇上报的倒塌和严重损坏农房数据进行抽样核查;省级负责在审核市县上报数据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重点核查。

在核查任务方面,县级核查户数不低于倒塌、严重损坏农房总户数的30%;市级核查户数不低于倒塌、严重损坏农房总户数的10%;省级核查部分受灾市,每个市不少于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不少于2个乡镇(街道),每个乡镇(街道)不少于2个村(社区)。每个村(社区)倒塌、严重损坏农房户数总数不少于10户。乡镇(街道)核查工作由乡镇府领导,乡镇民政所(办)牵头组织。县级及以上核查工作由同级减灾救灾委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组织,根据情况组织发改、住建、财政、保监等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参加。

乡镇(街道)对受灾地区开展逐村逐户核查,做到不漏一村、不漏一户。现场核查要登记造册,核查结束要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上报报表和台账,需有责任人签字,加盖相关部门公章,以压实各级核查责任。核查中玩忽职守、瞒报虚报、工作不力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