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姐"包厢内大跳脱衣舞 数名组织淫秽表演罪案犯被判刑

10.07.2014  17:27

  “羊群逐草,商人趋利。”为了赚钱,一些娱乐场所的经营者互相通气,在包厢内组织淫秽表演谋财。近日,宣城中院对被告人辛某、王某等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宣州区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辛某、王某等五被告人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罚金的一审判决。

  2013年4月13日,宣城市区某飚歌城(下称“飚歌城”)经营者辛某与总经理李某、副总经理王某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约定李某、王某团队负责飚歌城的经营和人员管理(财物、采购除外),辛某每月支付管理费。李某为提高飚歌城的生意,萌发了组织淫秽表演的念头,并取得了辛某同意。随后,公关领队张某应李某、王某要求,联系外地有偿服务女性(“小妹”)来宣城提供淫秽表演,并按“小妹”人数拿提成,单人50元,“小妹”每人得到200元。营销经理苏某负责管理“小妹”及其领队(“妈咪”),监督记录“小妹”的服务质量、上班情况并向李某汇报,以便结算费用。

  2013年6月6日,宣城市公安局在对飚歌城进行暗访时,发现贵宾5号包厢内有四名女子脱光全身衣服在进行淫秽表演,遂立案侦查。

  一审法院审理后根据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主从作用及认罪态度等法定酌实的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如上一审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辛某、王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商人趋利,这本无可厚非,但不良商人为了牟利,利用娱乐场所组织淫秽表演,对表演者来说是一种摧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对社会构成了危害,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污染社会环境,毒害人们的思想,组织这种表演的商人更触犯了法律,必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宣城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