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 皖政〔2015〕8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0日
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6号)精神,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总体思路
(一)发展现状。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各地、各部门共同推进下,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信用建设的决定》等文件,编制实施了《安徽省“十一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制定了《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信用制度;政府、企业和个人三大主体信用建设取得积极进展,银行信贷、税收征管、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信用建设有序推进;市县信用体系建设初见成效,启动了合肥市、芜湖市综合信用建设试点,实施了金寨县、凤台县农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信用评级、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业务得到初步发展;长三角区域沪、苏、浙、皖“三省一市”信用合作逐步深化。
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为:信用法规和标准体系不健全;社会成员信用记录严重缺失,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尚未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偏低;信用服务市场发展滞后,信用产品应用较少;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偷逃税费等现象屡禁不止,政务诚信度、司法公信度离人民群众期待还有一定差距等。
(二)面临形势。
我省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实现经济提质增效的重要阶段。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市场信用环境,防范经济风险的重要举措;是畅通信用信息,培育和发展信用经济,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实现经济提质增效的客观需要和重要前提。
我省正处于打造“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优化我省投资和贸易环境,树立安徽品牌,深化开放合作,顺利实施中原经济区等国家规划战略的现实需要;是构建开放发展核心竞争力,打造加速崛起的经济强省、充满活力的文化强省、宜居宜业的生态强省的内在要求。
我省正处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体系的关键期。当前社会发展中,各类重大失信事件时有发生,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等问题尤为严重。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增强社会诚信,促进社会互信,减少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是弘扬徽文化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和重要举措。
(三)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以加强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强化信用产品应用、培育壮大信用服务机构、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加快完善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大力推进诚信文化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使诚实守信逐步成为全民的自觉行为规范,优化经济社会运行环境,推动“美好安徽”建设跃上新台阶。
2.主要目标。到2017年,全省信用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体系基本建成,重点领域信用建设扎实推进,信用服务机构初具规模,信用产品在行政和社会管理事项中得到广泛应用,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初步建立,社会成员守信意识不断提高。到2020年,社会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机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基本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作用有效发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显著改善,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升,“信用安徽”建设跃上新台阶。
3.主要原则。
上下联动,整体推进。落实国家统一部署,建立省、市、县联动的工作推进机制,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政府先行,社会共建。加强政府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协调并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
依法推进,规范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信用服务体系发展,维护信息主体权益。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期性、系统性和复杂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全局,系统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
重点突破,强化应用。选择重点领域和典型地区开展信用建设示范。积极推广信用产品的社会化应用,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坚持依法行政。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和约束,提升政府公信力。相关政府部门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政府资金安排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发挥政务诚信建设示范作用。
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推动各类政务行为主体规范诚信施政,在履行职能、制定优惠措施、举借政府性债务等方面主动守信践诺。把政务履约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把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和为民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级政府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签订的合同要切实履约和兑现。统计部门要依法统计、真实统计。举借政府性债务,要依法依规、规模适度、程序透明,严格控制风险。进一步加大监察、审计等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力度,强化失信问责。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创新政务公开方式,提高政府决策和行为的透明度,保证群众对政务的知情权、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进一步完善行政职权目录,依法向社会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全面推进网上审批。加大网络问政力度,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政府决策和管理。
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记录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各类表彰、年度考核、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建立公务员信用奖惩制度,将信用记录作为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加强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学习,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实施公务员职业信用全员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公务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生产领域信用建设。以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加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生产和加工环节的信用管理,建立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异地和部门间共享制度。进一步完善安徽企业质量信用平台功能,发挥12365、12331等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申诉咨询服务平台作用,建立质量诚信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加大对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打击力度,将制假信息纳入企业质量信用平台。建立安全生产信用公告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及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惩戒制度。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企业或单位为重点,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流通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商贸流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制定商贸流通领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制度,完善商贸流通领域企业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指标体系。推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加强物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物流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建立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和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充分运用和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公示工商登记、竞争执法、消费维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及处罚案件等企业信用信息,加快构建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加大对市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合同违法等失信行为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增加企业失信成本,促进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逐步实行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商品流通追溯制度。加强检验检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检验检疫信用分类监管。支持商贸服务企业信用融资,发展商业保理,规范预付消费行为。完善零售商与供应商信用合作模式,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促进个人信用消费。推进对外经济贸易信用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借助电子口岸管理平台,建立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分类管理和联合监管制度。
金融领域信用建设。创新金融信用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金融机构诚信意识,规范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经营行为,增强金融机构核心竞争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严厉打击金融欺诈、恶意拖欠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等行为,有效规范全省金融市场秩序。建立完善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权益类及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等金融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的覆盖面,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保险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完善保险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引导保险机构采取差别化保险费率等手段,对守信者予以激励,对失信者进行约束。
税务领域信用建设。依托“金税”“金关”工程,建立完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开展纳税人基础信息、各类交易信息、财产保有和转让信息以及纳税记录等涉税信息的交换、比对和应用工作。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完善纳税人不良记录认定,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加大对A级纳税人宣传和激励,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价格领域信用建设。指导企业和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依托“金价”工程信息系统,建立价格诚信数据库。督促经营者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完善经营者价格诚信制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推动实施奖惩制度。严格价格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捏造和散布虚假价格信息、操纵市场价格、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价格失信行为,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推进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规章制度建设,制定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标准、评定标准。建设全省统一、连接全国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汇总和发布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依托政府网站,全面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按照全国性的综合检索平台建设要求,实现全省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的“一站式”综合检索服务。深入开展工程质量诚信建设。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大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实施建筑行业信用评分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建设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实施工程建设不良行为黑名单记录管理,将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合同违法、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行为列入失信责任追究范围。
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合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其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并与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衔接,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制度创新与诚信体系建设,完善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及融资担保工作机制。
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扩大招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盖招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实施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鼓励招标人或监管机构将信用信息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制定和完善地方交通运输领域信用法规制度。完善信用考核标准,针对公路、铁路、水路等运输市场不同经营门类分别制定考核指标,实施分类考核监管,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信用考核评价,逐步建立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与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结合,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将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列入失信记录。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在工程招标投标、交通运输服务采购、人员招聘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考核等级高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强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监管及惩戒,逐步建立跨地区、跨行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企业客户信用管理和交易信用评估制度,加强电子商务企业自身开发和销售信用产品的质量监督。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落实网店实名制。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加强网络经营商品质量抽检,严厉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制假售假、虚假广告、以次充好、售后服务违约等欺诈行为。打击内外勾结、伪造流量和商业信誉的行为,对失信主体实行行业限期禁入制度。规范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披露、采集、共享、利用和存储等行为,推进电子商务和线下交易信用评价。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为电子商务用户识别假冒、钓鱼网站等提供手段。
统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企业统计诚信评价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完善统计诚信评价标准体系。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统计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建立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加大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将统计失信企业名单及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登记等直接挂钩,在行政审批、资质认证、市场准入、资金扶持、评先评优和征信评估等行政和社会管理事项中予以严格限制,切实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开展企业诚信统计承诺活动,营造诚实报数光荣、失信造假可耻的良好风气。
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加强公证仲裁类、律师类、会计类、担保类、鉴证类、检验检测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人力资源服务类、咨询类、交易类机构信用分类管理,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公开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依据,形成以职业信用为基础的竞争机制。
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建设。推动展会主办机构诚信办展、践行诚信服务公约,建立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单位信息披露制度,推广信用服务和产品的应用。加强广告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广告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打击各类虚假广告,突出广告制作、传播环节参与者责任,完善广告行为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探索建立明星等名人产品代言行为诚信约束机制。
商事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行政、司法和社会管理机构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部门或行业系统,公示其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商事主体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商事主体应当通过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以及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即时信息,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建立健全商事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和部门联动机制,运用大数据推动商事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各部门沟通、协调,整合信息资源,实现商事主体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并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制度,形成监管合力。
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开展各行业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合同履约和劳动用工等各方面强化信用自律,改善商务信用生态环境。鼓励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建立企业信用管理流程,防范信用风险,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强化企业在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诚信履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信用管理岗位。鼓励企业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加强供水、供电、供气、电信、铁路、航空等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行业的企业信用建设。
(三)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树立大医精诚的价值理念,坚持仁心仁术的执业操守。全面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等诚信医疗服务准则,培育诚信执业、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理念。严厉打击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加快制定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护人员信用评价标准,推进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开展医护人员医德综合考核评价,大力惩戒收受贿赂、过度医疗等失信行为。加快完善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加强信用分类管理,切实提高药品安全信用监督水平。加强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
社会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建立社会救助、养老、救灾、慈善、社会保险等领域诚信制度,打击骗保、诈捐、骗捐等失信行为,为社会保障事业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申请、审核、退出等环节诚信制度,将骗租、骗购保障房或者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个人纳入信用黑名单。构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制,确保社会救助、保障房等民生政策公平、公正和健康运行。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诚信管理制度,规范参保缴费行为,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强化社会保险领域的劳动保障监督执法,加大对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等社会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的违规、欺诈、骗保等行为的惩戒力度,防止和打击各种骗保行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提高基金征收、管理、支付等各环节的透明度,推动社会保险诚信制度建设,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公示。规范用工行为,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管理,推动企业积极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
教育和科研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教师和科研人员诚信教育。开展教师诚信承诺活动,自觉接受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发挥教师诚信执教、诚信科研、为人师表的影响作用。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培养诚实守信良好习惯。探索建立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教师和学生、科研机构和科技社团及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评价与考试招生、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挂钩,努力解决学历造假、学术不端、考试招生作弊等问题。
文化、体育、旅游领域诚信建设。贯彻执行文化市场诚信管理措施,构建全省文化市场监管与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娱乐、演出、艺术品、网络文化等领域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动态监测。制定完善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建立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中介企业信用等级的第三方评估制度,推进相关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级在参加或举办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准入、转会等方面广泛运用。推行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逐步建立旅行社、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饭店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将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打造成为国内诚信旅游建设先行区。
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涉及民生、重大项目及涉外领域的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大力查处群体侵权、反复侵权、假冒专利及涉及专利的诈骗行为。建立全省打击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信息系统,强化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联合惩戒,建立侵犯知识产权黑名单制度,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评价制度,形成行政、司法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障体系。
国土资源开发利用领域信用建设。研究制定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信用信息征集制度、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指标体系,建立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且与其他行业信息共享的信用管理网络。重点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介服务、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治理以及测绘等方面信用的管理,建立信用报告使用、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管理秩序。
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推行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完善环评文件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诚信档案,强化对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的信用考核分类监管。实施企业自行监测并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制度。加大环境稽查执法力度,建立对环保失信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关联人的惩戒制度,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的联动。强化对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级和监管,开展节能服务公司评价工作,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管机制,加强排污信息记录、共享和使用。
水利建设领域信用建设。加快建设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与国家、流域、区域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息交换共享。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依法公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水利建设项目信息。加大对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围标、串标,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有行贿、受贿违法记录,对重(特)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规范信用评价活动。制定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办法,推动相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中使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实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社会组织诚信建设。依托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加快完善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标识的社会组织各类信用信息。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引导社会组织提升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用奖惩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本行业的产品和服务标准,开展标准化工作。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信用建设中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诚信服务意识和水平。
自然人诚信建设。突出自然人信用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托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实现全省范围内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等人员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加强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建立个人文明交通信用档案。
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诚信建设。大力推进网络诚信建设,逐步落实网络实名制,完善网络信用建设的法律保障,推进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建设。建立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对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推进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推广应用。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对其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公开曝光。
(四)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法院公信建设。以“天平工程”建设为抓手,健全省市县各级法院审判信息互联互通平台,增强审判公开功能,提高司法透明度,完善错案追究机制;完善法院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数据库,发挥对失信者的联合制约和惩戒作用,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率。发挥人民法院审判执行职能作用,通过鼓励诚信交易、倡导互信合作,制裁商业欺诈和恣意违约毁约等失信行为,引导诚实守信风尚。
检察公信建设。大力推进检务公开,创新公开手段,畅通公开途径,提高执法办案透明度,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继续推行“阳光检务”,强化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建立健全专项检查、案件评查、检务督察以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推进文明规范执法,提升检察工作公信力。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大惩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健全查询与应用的社会联动机制,促进检务诚信建设。
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不断拓宽警务公开范围,创新公开方式,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对于办案进展等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信息,应当告知特定对象,或者为特定对象提供查询服务。加快公安系统信用信息资源有效整合,完善人口基础信息,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同各地区、各部门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加强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并作为单位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将社会单位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公安部门收费、罚款等执法行为,维护公安系统良好社会形象。
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不断提高监狱、戒毒、社区矫正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维护服刑、戒毒人员合法权益。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不断完善刑罚执行、戒毒执法信息公开机制。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信息管理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建立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徇私枉法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依据。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
司法公信制度建设。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密执法程序,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司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实现以监督促公平、促公正、促公信。
三、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一)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明确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和内容,以工商、税务、价格、物流、进出口、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水利建设、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知识产权、流通服务、工程建设、电子商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合同履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和科研等领域为重点,全面记录、归集在行政、司法和社会管理中产生和掌握的社会成员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归集机制,确保信用记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可追溯。
(二)建立完善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完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及数据库,实现行业信用信息电子化存储。制定行业信用信息目录,加快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强化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本行业信用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本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共享和发布,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建立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制定完善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标准,建设数据交换系统,整合行政、司法和社会管理中产生和归集的信用信息,构建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并与国家和区域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交换机制,各行政、司法和社会管理机构按规定实时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传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根据各机构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公共信用信息交换服务。
(四)建立省级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
建立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业机构以及各类具有金融交易行为和为金融业服务的企事业机构在内的信息采集和综合统计体系,推进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信息交换和共享。推动金融信用信息应用,健全金融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大工作督查与考核评估,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五)建立省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全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种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按照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统一要求,建立完善省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录、征集和公示工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商事主体信息,以及企业自行公示的年报等信息。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信用信息联通共享。面向社会提供商事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督促各类商事主体增强信用意识,自觉守法经营。相关行政、司法和社会管理机构依托平台,构建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加强市场监管。
(六)支持征信系统建设。
支持征信机构建立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信用信息,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征信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对外提供专业化征信服务。
(七)推进信用信息共享与公开。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企业信息和其他社会管理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当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加快建立政府引导、部门推动的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在政务、商务、社会和司法领域的共享。强化对信用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的统筹利用,通过政府开放信息、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市场合作等方式,形成信用信息大数据资源。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信用信息的分类分级管理,确定查询权限和查询程序,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促进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利用,支持社会组织、市场主体与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交换合作。
(八)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中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加强对信用信息主体的教育引导,不断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加快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信用信息投诉办理、异议处理、诉讼管理工作机制和个人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信用服务机构侵犯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九)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加强公共信用信息保护和安全管理,形成常态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强化各级政府在公共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公共信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积极开展信用信息系统安全认证,加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安全管理。加大政府对公共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的投入,建立和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和设施。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安全内部管理,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信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不断增强自身信息安全防护能力。
四、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对守信主体实行正向激励。
积极开展“百城万店诚信建设”“诚信示范企业”“诚信经营示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诚信市场和文明集市”等诚信创建活动,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并作为诚信信息录入企业信用档案。行政、司法和社会管理机构在行政审批、资质认证、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资金扶持、评先评优和征信评估等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对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信用额度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对守信者给予价格优惠和服务便利。以未成年人轻微失信行为自我改正为重点,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对已悔过改正旧有轻微失信行为的社会成员予以适当保护,帮助社会成员重塑诚信形象,发挥守信正向激励作用。
(二)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行政、司法和社会管理部门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通过自身信息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交换发布制假售假、偷逃税费、合同违法、逃废债务、恶意欠薪、消防违法、严重交通违法、安全生产违法、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等企业、机构和个人失信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从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给予相应惩戒。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制定各领域实施信用承诺的规范格式,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引导申请人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制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制定行业协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按照情节轻重,实施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失信行为。鼓励举报失信行为,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对失信主体实行多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使失信者寸步难行。
五、加强信用服务市场建设
(一)鼓励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
政府通过公开信用信息、购买信用服务、引导市场主体应用信用产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等方式,大力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安徽设立多种形式和业态的信用服务机构,支持实力较强、规模较大、市场信誉度较高的信用服务机构创立品牌,发展成为行业龙头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关于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大力发展信用服务业。
明确政务信用信息的开放分类和基本目录,优化信用调查、信用评级和信用管理等行业的发展环境,有序扩大政务信用信息对社会开放。鼓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估与认证,帮助企业有效识别和防范信用交易风险。支持开发创新信用服务产品,拓展应用范围,加大信用服务产品在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的应用。大力发展信用征集、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和大数据服务等多种业态,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壮大。
(三)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系,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实施信用服务分类监管,明确监管职责,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制定信用服务相关制度规范,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准入与退出机制,实现从业资格认定的公开透明。发展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强化自律约束,提升信用服务行业市场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维护信用服务市场秩序。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完善法人治理,强化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约束机制,提升信用服务质量。
六、推动信用建设创新示范
(一)开展区域信用建设综合示范。
选择有条件的市、县和经济开发园区,开展综合试点示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依法向社会有序开放。培育信用服务机构,推动信用产品和服务创新。示范地区各部门在开展经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强化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建立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公开违法违规等典型失信行为,加大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实施诚信文化建设工程,提高社会诚信意识。支持试点市、县综合运用信用管理方法,在文明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债务风险防范、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
(二)推进重点领域和行业信用信息应用示范。
相关行政、司法和社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水利建设、安全生产、社会治安、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和科研、电子商务、证券期货、股权投资、融资担保、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介服务、物流管理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的重点领域,广泛使用信用报告,制定信用评价标准,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分类管理,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三)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在继续深化金寨、凤台县农村信用体系试点建设的基础上,围绕金融服务、公共服务、社会安全等领域,逐步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扩大到全省。建立全面覆盖和实时更新的涉农主体信用档案,完善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强化评定结果应用,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等融资提供信用支撑。建立健全农民信用联保制度,推进和发展农业保险,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充分发挥农村信用信息系统作用,在信用户、村、乡(镇)和文明村镇创建,以及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美好乡村建设等方面创新管理方式方法。
(四)积极开展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
加快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扩大小微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范围,提高建设水平。充分利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省级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和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资源,建设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快整合注册登记、生产经营、人才及技术、纳税缴费、劳动用工、用水用电、节能环保等信息资源,建立小微企业信用记录,实现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引导各类信用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服务,鼓励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开发适合小微企业需求的信用产品,开展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和市场交易、融资、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的专项信用评价。建立小微企业信用奖惩机制,促进小微企业诚信经营。
七、加强信用建设交流合作
(一)深化长三角区域合作。
围绕建立趋同的信用制度和标准、共享的信用信息资源、共同遵守的惩戒机制,与沪、苏、浙加强交流与合作,在信用信息征集、产品应用、制度保障、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等领域,进一步推进区域信用一体化进程。
(二)推动跨地区跨行业合作。
推进建立长江经济带、中原经济区区域信用交流和联动机制,开展信用领域专项合作。加强与兄弟省市、特定地区的信用合作,推进跨省区公共信用信息互查、诚信企业互认、信用服务机构备案互认等工作,交流信用体系建设经验。支持皖江示范区、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合肥经济圈、皖北地区、皖西革命老区,以及省内各市之间的一体化信用体系建设。支持食品药品、税务、环保、水利、社保、交通、旅游、工商、质监、公安、司法等行业和部门开展合作,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推进信用信息联通共享,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三)有序推动信用行业开放。
借鉴国内外信用建设先进理念和方法,推动信用领域合作与交流,通过增资、改制、兼并重组等方式,推动形成品牌声誉度较高、核心竞争力较强、高素质人才密集的大型信用服务机构,促进我省信用服务产业发展,有序推进信用行业对外开放。
八、实施诚信文化建设工程
(一)弘扬诚信文化。
继承徽文化的优良传统,秉持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弘扬“诚实、厚道,守信、担当”的诚信文化理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全方位、多层次宣传诚信文化,使诚信文化理念深入人心。大力宣传安徽好人、道德模范、诚信企业,办好安徽好人馆,树立各类诚信典型,使全社会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诚信教育。
加强医务人员、律师、会计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社会工作者等公共服务人员诚信教育,提高诚信意识,培养职业操守。推动企业加强诚信教育,建立信用培训制度,完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履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引导经营者自觉抵制失信行为,促进企业职工诚实守信。构建诚信教育体系,把诚信教育内容有机融入到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相关课程,引导师生以诚立身、诚信做人。围绕信息系统建设和信用信息应用等,开展必要的政策培训。
(三)实施专项文化工程。
深入开展诚信专题活动,有步骤、有重点组织推进“诚信活动周”、“质量月”、“安全生产月”、“诚信兴商宣传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等公益活动。突出诚信主题,制作题材多样、表现活泼的系列公益广告,拍摄贴近大众生活、群众喜闻乐见的影视片。针对诚信缺失问题突出、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和领域,开展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纠正以权谋私、造假欺诈、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的歪风邪气,树立行业诚信风尚。
九、加强信用制度建设
(一)完善信用法规体系。
依据国家信用法律法规,推动地方性信用立法工作,使信用信息记录、征集、交换、共享、发布、查询、应用,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落实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侵权责任追究制度。
(二)完善信用制度体系。
全面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制定地区和行业信用建设规章制度,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责任。制定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用信息分类,按照信用信息的属性,结合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依法推进信用信息在征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分类管理。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制度,推动信用信息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积极推进信用服务行业标准化,制定信用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政府部门示范使用信用报告标准文本等。
(三)构建信用信息标准体系。
按照国家信用信息标准,加快制定信用基础类、信用管理类、信用信息类、信用服务类等标准,统一信用指标目录和建设规范,构建安徽省社会信用标准体系,推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和公共信用信息整合。
十、完善保障机制
(一)完善工作推进机制。
完善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重要工作内容,明确专门机构,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和机关效能建设考核范围。
(二)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学科专业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置信用管理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在研究生培养中开设信用管理研究方向。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开展信用管理职业资格鉴定,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引进信用管理高级人才,建立信用管理专家库,支持开展学术交流和专题研究,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智力支撑。
(三)落实建设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等方面的资金支持,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5-2017年)重点工作
任务分解表
附件
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5—2017年)
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工作任务 | 主要内容 | 牵头单位 | 参与单位 | 时限要求 |
1.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 实施省、市、县、乡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省编办 | 省有关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 2015年 |
抓好地方政府性债务统计、分析、监控、风险评估及预警、存量债务化解等工作。 | 省财政厅 | 省审计厅、省统计局 | 2015年 | |
通过举办知识讲座、培训以及党校、行政学院学习等形式,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 | 省公务员局 | 省有关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 2015年 | |
实行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 省政府督查室 | 各市、县人民政府 | 2016-2017年 | |
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的社会咨询机制。 | 省法制办 | 各市、县人民政府 | 2016-2017年 | |
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 | 省公务员局 | 各市、县人民政府 | 2016-2017年 | |
2.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 建立完善招标投标、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商品流通、税务、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金融、政府采购、价格等领域信用管理制度。 |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物价局 | 各市、县相关部门 | 2015年 |
2.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 建立完善商务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信用监管。 | 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物价局、合肥海关、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 | 各市、县相关部门 | 2016-2017年 |
建立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 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工商局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 | 2016-2017年 | |
3.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 初步建立人力资源服务、环境保护、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互联网等领域信用管理制度。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 | 各市、县相关部门 | 2015年 |
建立健全社会诚信领域信用管理制度。 | 省有关单位 | 各市、县相关部门 | 2016-2017年 | |
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等人员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 |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国税局、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 | 各市、县相关部门 | 2016-2017年 | |
4.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 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戒毒执法公开,全面推行“阳光司法”。 | 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高院、省检察院 | 各市、县相关部门 | 2015-2017年 |
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及司法执法人员信用档案,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规范执业。 | 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高院、省检察院 | 各市、县相关部门 | 2015-2017年 | |
逐步完善司法工作内外部监督机制。 | 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高院、省检察院 | 各市、县相关部门 | 2015-2017年 | |
5.完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 | 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信息系统,重点在工程建设、社会保障、商品流通、环境保护、交通违法、税务、工商、产品质量、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统计调查等领域建立信用信息记录。 |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统计局 | 各市、县相关部门 | 2015年 |
建立和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本单位、本行业信用信息记录。 | 省有关单位 | 各市、县相关部门 | 2016-2017年 | |
6.建设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 建设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并试运行,与20家左右单位实现公共信用信息交换。 | 省经济信息中心、省发展改革委 | 省有关单位 | 2015年 |
进一步完善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功能,开发专项应用服务系统,拓展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范围,提高数据质量和服务效率。 | 省经济信息中心、省发展改革委 | 省有关单位 | 2016-2017年 | |
6.建设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 健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继续推进各行政、司法和社会管理机构按规定实时报送信息,基本建成覆盖全省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信息中心 | 省有关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 2016-2017年 |
与国家及其他地区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 省经济信息中心、省发展改革委 | 省有关单位 | 2016-2017年 | |
7.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公开 | 通过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信用信息,并提供互联网查询服务。 |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信息中心 | 省有关单位 | 2015-2017年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网站,要在显著位置链接“信用中国”和“信用安徽”网站,公开信息同步上传“信用中国”和“信用安徽”网站。 | 省有关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
| 2015-2017年 | |
8.政府部门带头应用 |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政府性资金安排、就业服务、评优评先等行政与社会管理事项中,选择至少一个领域,开展信用产品应用工作。 | 省有关单位 | 各市、县相关部门 | 2015年 |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 省有关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
| 2016-2017年 | |
9.有效利用社会信用信息 | 行政、司法和社会管理机构通过购买服务,依法使用社会力量提供的信用产品、大数据资源和技术服务,创新服务和监管方式,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 | 省有关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
| 2015-2017年 |
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要积极利用社会信用信息,不断充实信用信息数据库,逐步扩大平台信用信息覆盖范围,完善综合服务功能。 | 省经济信息中心、省发展改革委 | 省有关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 2015-2017年 | |
10.培育各类信用服务机构 | 对现有各类信用服务机构进行摸底。 |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 | 省有关单位 | 2015年 |
制定优惠政策,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 |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 | 省有关单位 | 2016-2017年 | |
11.大力发展信用 服务业 | 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有序开展信用征集、调查、评级、管理咨询、保理等业务。 |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 | 省有关单位 | 2015-2017年 |
12.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 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及其准入与退出机制。 |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 | 各市、县相关部门 | 2015-2017年 |
推动信用服务机构完善法人治理,强化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约束机构,提升信用服务质量。 |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 | 各市、县相关部门 | 2015-2017年 | |
推动建立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组织。 |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 | 各市、县相关部门 | 2015-2017年 | |
13.建立守信激励机制 | 完成2011年1月1日以来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表彰信息的整理归档工作。 | 省有关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
| 2015年 |
将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表彰信息录入信用档案。 | 省有关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
| 2016-2017年 | |
制定守信激励政策。 | 省有关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
| 2016-2017年 | |
落实《安徽省“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相关激励措施。 | 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 | 省有关单位 | 2015-2017年 | |
14.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 出台《安徽省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 | 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 省有关单位 | 2015年 |
根据《安徽省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失信惩戒。 | 省有关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
| 2016-2017年 | |
落实《安徽省“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相关惩戒措施。 | 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 | 省有关单位 | 2015-2017年 | |
15.开展区域信用建设综合示范 | 推进合肥市、芜湖市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 合肥、芜湖市人民政府 | 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 2015-2016年 |
确定1个信用建设试点市和1个信用建设试点县并制定试点方案,在信用信息记录、信用产品和服务创新应用、信用服务机构培育、典型失信行为公开等方面,启动综合性试点工作。 | 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试点市、县人民政府 |
| 2015年 | |
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市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 | 省发展改革委 | 相关市人民政府 | 2015年 | |
16.推进重点领域和行业信用信息应用示范 | 选择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的2-3个重点领域,制定试点方案,开展行业性信用信息应用试点。 | 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 试点行业主管部门 | 2015年 |
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 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 试点行业主管部门 | 2016-2017年 | |
17.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 | 深化金寨、凤台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分别形成试点报告,总结经验。 |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 | 金寨县、凤台县人民政府 | 2015年 |
加快农村和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和试点内容。 |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 | 各市、县人民政府 | 2016-2017年 | |
18.弘扬诚信文化 | 开展《“打造信用社会建设美好安徽”诚信文化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研究。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有关单位 | 2015-2016年 |
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主流媒体开展专题宣传。在“信用中国”网站开展安徽信用周活动。 | 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 | 省有关单位 | 2015-2016年 | |
开展诚信征文、大学生诚信承诺等诚信宣传系列活动。 | 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教育厅 | 省有关单位 | 2016-2017年 | |
进一步发挥安徽好人、道德模范、诚信企业和个人的宣传引导作用。 | 省文明办 | 省有关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 2016-2017年 | |
19.加强诚信教育 | 启动诚信教育进学校活动,在幼儿园开展诚信故事宣讲、诚信启蒙,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增加诚信教育内容。 | 省教育厅 | 各市、县人民政府 | 2015-2017年 |
围绕信息系统建设和信用信息应用等,开展必要的政策培训。 | 省有关单位 | 各市、县人民政府 | 2015-2017年 | |
20.实施专项文化工程 | 有步骤、有重点组织开展“诚信活动周”、“质量月”、“安全生产月”、“诚信兴商宣传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等公益活动。 | 省有关单位 | 各市、县人民政府 | 2015-2017年 |
组织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大力宣扬守信典型,曝光失信主体,营造诚实守信社会氛围。 | 省委宣传部 | 省有关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 2015-2017年 | |
21.深化长三角区域合作 | 完成信用长三角合作轮值工作。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有关单位 | 2015年 |
培育区域信用服务市场,探索建立区域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信用政策体系。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有关单位 | 2016-2017年 | |
22.推动跨地区跨行业合作 | 推进跨地区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产品应用、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等。 | 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 省有关单位 | 2015-2017年 |
加强食品药品、税务、环保、水利、社保、交通、旅游、工商、质监、公安、司法等部门合作,推进信用信息联通共享,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高院、省检察院 | 各市、县相关部门 | 2015-2017年 | |
23.加强规划引领 | 制定信用建设实施方案,强化工作落实。 | 省有关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
| 2015-2016年 |
制定分年度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并印发实施。 | 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 省有关单位 | 2016-2017年 | |
24.推进信用法规制度建设 | 出台《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使用暂行办法》。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有关单位 | 2015年 |
修订《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 | 省有关单位 | 2015年 | |
制定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征集标准。 |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信息中心 | 省有关单位 | 2016-2017年 | |
制定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标准,统一信用信息开放登记和查询权限等。 |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信息中心 | 省有关单位 | 2016-2017年 | |
25.健全工作推进机制 | 完善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 2015-2017年 |
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省有关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
| 2015-2017年 | |
各地、各部门要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 省有关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
| 2015-2017年 | |
各地、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纳入机关效能建设考核范围,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 省直工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 省有关单位 | 2015-2017年 | |
26.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 加强学科专业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置信用管理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 | 省教育厅 | 省内相关高等院校 | 2015-2017年 |
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 | 省有关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 2015-2017年 | |
引进信用管理高级人才,建立信用管理专家库,支持开展学术交流和专题研究。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 | 省有关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 2015-2017年 | |
27.落实建设资金 |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投入,将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建设、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方面的资金支持。 | 省财政厅 | 各市、县人民政府 | 2015-2017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