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法院公开审理首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2.05.2016  09:46
摘要 4月26日上午9点,泾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夏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这是近年来该院受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第一案。庭审现场共有10余名社会人士到庭参加旁听,庭审历时2小时,全程严谨有序,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中安在线讯 据宣城新闻网报道, 4月26日上午9点,泾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夏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这是近年来该院受理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第一案。庭审现场共有10余名社会人士到庭参加旁听,庭审历时2小时,全程严谨有序,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系安徽泾县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安徽泾县某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夏某所有或实际控制的这两家公司并无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资质。2009年左右,被告人夏某开始以个人名义从事民间贷款业务,即先行高息吸收存款,再高息借款给他人,从中赚取巨额利润。2011-2012年间,被告人夏某实施了22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1056.95万元,其中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部分涉及金额为123.3万元,尚未提起民事诉讼部分涉及金额933.65万元。夏某将上述借款主要用于支付高额利息、放贷于他人、个人消费等,但因投资失败,借出的本金和利息无法按时收回,导致资金链断裂。2012年夏某因无法偿还本息而逃离泾县,2015年9月22日在江苏省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

  关于本案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控辩双方达成一致,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该扣除被告人已经归还部分款项的事实,其中存在着将利息纳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条,也存在归还借款没有及时抽回借条的情况,故本案的金额应以汇款凭据上的数额为准,而非以收条为准。同时,辩护人认为起初被告人的借款对象是其亲友,当时其并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虽无法查明被告人主观变化,但其行为从单纯民间借贷行为发展为犯罪行为必然有一个变化过程,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该事实予以考虑。此外,对部分债权人已经提起的民事诉讼,该部分事实原则上不应再作为犯罪处理,所涉及的金额应予以扣除。

  合议庭将于庭后合议后定期作出判决。

来源: 中安在线     作者: 乔文君 冯晶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