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再次公布参考案例 “同案不同判”将受制约

30.10.2015  11:39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这样的量刑幅度该如何把握?案件审判过程中,往往因为法官的能力不同而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对案件产生重大影响。该如何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案件裁判尺度一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10月29日给出了答案:发布参考性案例,统一裁判尺度。

   200万案件中选出16个参考案例

  “受法官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客观上存在‘类案不同判’现象。”10月29日上午,安徽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余跃武向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介绍道:“这种现象影响了裁判尺度的统一,损害了司法公信。参考性案例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裁判标尺和公正参照系,能够从形式上促成司法标准的统一,从实质上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确保类似案件裁判尺度的一致性。”

  据余跃武介绍,安徽是案件大省,近年来,全省法院案件总量不断攀升,2014年达587769件,今年预计将突破70万件。省高院高度重视案例工作,在全省各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近3年来共发布了三批16件参考性案例,涉及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知识产权等各个审判领域。这些案例,是从全省法院三年近200万案件中筛选出来的,可谓好中选好,优中选优,精益求精。

   安医大图书馆杀人案

  关键词 故意杀人自首死刑

  裁判要点: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应综合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考虑。在故意杀人案件中,被告人虽有自首情节,但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从宽处罚,判处死刑。

  基本案情:被告人胡恒江、被害人谈鸣(男,殁年22岁)与李某(女)均系安徽医科大学在读学生。2012年下半年,胡恒江因追求李某一事与谈鸣产生矛盾,胡恒江怀恨在心,产生杀害谈鸣的想法。2012年12月20日上午7时许,胡恒江携带斧头和水果刀来到安徽医科大学图书馆六楼北侧的第二自修室等待。上午8时左右,谈鸣来到自修室内坐下看书,胡恒江持斧头从背后对着谈鸣的头、颈部连砍十余次,恐其不死,又对着谈鸣头、颈部连砍数斧并致谈鸣倒地。此后,被告人又将谈鸣从课桌下拖出,并再次持斧头对谈鸣砍击数次,致谈鸣当场死亡。之后胡恒江拨打“110”报警电话未能接通,被闻讯赶来的学校保安控制,并交给接现场学生报警电话随后赶到的警察。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裁定,核准胡恒江死刑判决。

   王国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特情控制犯罪既遂

  裁判要点:公安机关运用“特情控制”侦破案件,虽然犯罪行为处于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下,但是本质上还是被告人在自己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基本案情:2014年2月初,被告人王国成与余楚灏(另案处理)商定毒品交易。2月10日,余楚灏安排成炼(另案处理)将463.52克甲基苯丙胺和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从广东省东莞市通过顺丰速运(东莞)有限公司邮寄给明光市的王国成。公安机关在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单快递夹藏有甲基苯丙胺,遂在其监控下放行,并在王国成的收货处顺丰速运(明光)经营部进行布控。次日17时54分,王国成到该经营部领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王国成的帆布包内查获17.65克甲基苯丙胺和0.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另查明,被告人王国成此前还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22.4克。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判处王国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金融借款担保最高额抵押权

  裁判要点:当事人另行达成协议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但未对该最高额抵押权办理变更登记,如转入的债权数额仍在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则该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被转入的债权。

  基本案情:2012年4月20日,宣城一银行与宣城柏冠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柏冠公司向该银行借款300万元,期限7个月。同年4月24日,该银行向柏冠公司发放了上述借款。

  2012年10月16日,江苏凯盛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同意将其位于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118号-宿迁红星凯盛国际家居广场房产抵押给银行。同年10月23日,凯盛公司向银行出具房产抵押担保承诺函,同意用上述房产为柏冠公司等四户企业在银行融资提供抵押担保。

  柏冠公司未按期偿还涉案借款,该银行诉至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柏冠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等,并由凯盛公司对涉案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宣城市中院于2013年11月10日作出判决:一、柏冠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该银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四、如柏冠公司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该银行以凯盛公司提供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陈益良、徐卸文诉应天平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关键词 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安全生产许可合同效力

  裁判要点:1、当事人之间签订公司整体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公司全部资产,由新股东全权接管公司,原股东退出公司,但公司的名称、法人主体资格及资产所有人并不发生变更,只是公司的股东发生变化,该协议的性质应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

  2、生产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等证照,仅影响到公司能否合法经营及股东购买公司股权的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基本案情:陈益良、徐卸文诉称:因安徽省天平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平公司)没有采矿许可、安全生产许可,拖欠租金及第三人主张权利等原因,自己没有接收公司,也没有进行生产,请求判令解除其与应天平、陈秀芳签订的《天平公司整体转让协议》,应天平、陈秀芳返还转让押金150万元并赔偿违约金30万元。

  应天平、陈秀芳答辩并反诉称:《天平公司整体转让协议》实质是资产收购协议,该协议的签订主体是天平公司,应天平作为法定代表人仅代表公司签字,不是合同当事人,该协议对应天平没有拘束力,事实上该协议也未实际履行。按照《天平公司股份转让合同》,自己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而陈益良、徐卸文拒绝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反诉请求判令:1、解除应天平与陈益良、徐卸文签订的《天平公司股份转让合同》;2、陈益良、徐卸文分别向应天平、陈秀芳赔偿违约金及其他损失91万元,返还股权并协助办理相关变更登记事项;3、陈益良、徐卸文共同赔偿天平公司各项损失20万元,返还天平公司相关证照等。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7日作出判决:一、解除应天平、陈秀芳与陈益良、徐卸文签订的《天平公司整体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二、应天平与陈秀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陈益良、徐卸文转让费150万元。三、应天平与陈秀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陈益良、徐卸文违约金18万元,陈益良、徐卸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应天平与陈秀芳违约金12万元。四、陈益良、徐卸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应天平与陈秀芳损失264373元。五、陈益良、徐卸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协助应天平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市场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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