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救落水儿童 淮北市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成功

09.06.2014  10:42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社区矫正人员王某减刑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通过庭审调查、核对相关证据材料等一系列法律程序,合议庭当庭对王某作出了裁定:减刑六个月。淮北市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成功。

  此前,杜集区石台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王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司法所社区矫正。2013年5月份,王某下班途中,听到儿童的呼救声,其两次跳入水中搜寻,最终把落水儿童救了上来。事后,孩子的家人经多方打听送来了感谢信和一面写有“舍己救人显大爱,危难挺身见真情”的锦旗。

  针对王某表现情况,石台司法所向杜集区司法局提出为其减刑的建议报告;杜集区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的要求,组成调查审核小组,到王某居住的社区,对司法所提出建议减刑的报告进行审查,通过走访社区群众、到辖区派出所调查,王某在社区服刑期间注重与邻里和睦相处,乐于助人,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对王某的减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杜集区司法局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王某独立审查、提出减刑建议,经市司法局审核同意,提请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淮北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