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偷盖公章造成他人损失 单位应否担责

13.04.2016  08:07

  问:某单位公章管理不严,一名员工为自己的借款在合同上偷盖了该单位公章作为担保,现该员工无力偿还,给出借人造成很大损失。请问该单位是否要承担责任?

  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该员工的行为构成了诈骗,该单位公章管理不严有明显过错,且该单位员工偷盖公章的行为与出借人的经济损失有因果关系,因此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 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作者: 黄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