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偷买菜人 两“菜场大盗”受刑罚

10.12.2015  14:14

  菜场人多吵闹环境复杂,市民到菜场买菜时,往往极易因挑选菜品、和商贩交谈而分散注意力,很容易成为小偷下手的对象。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两个专偷卖菜人的“菜场大盗”分别依法判处了刑罚。

  趁人聊天顺手牵羊

  2015年7月14日下午五点左右,王某来到双岗菜市场内,趁被害人王大姐与他人聊天之际,将王大姐放在电动车踏板上的一个深紫色手提包盗走,并迅速逃离现场。王某离开现场后,将包内的267.5元人民币现金、一部红色小米3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824元)、一条黄金手链(鉴定价值人民币1857元)拿走,将包及包内的银行卡、医保卡等丢弃在附近垃圾桶内。

  仅仅一个小时后,还没离开菜场的王某便被公安民警抓获,所盗赃物被当场查获。

  庐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94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自愿认罪、积极预交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尾随盗现金换来“二进宫”

  2015年8月15日上午九点左右,赵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剪刀、镊子同样也来到双岗菜市场,伺机盗窃。当发现被害人杨某某裤子口袋内有人民币现金后,赵某某尾随杨某某,并趁其买菜时不备,将杨某某左侧裤子口袋内的18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逃离现场时被双岗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作案工具镊子、剪刀及被盗人民币现金1800元亦被当场查获。

  经查,赵某某曾因盗窃于2015年6月17日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案件审理期间,赵某某的近亲属代其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元。

  庐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现金人民币18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王鹏 完颜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