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履行职责 推动问题解决

24.06.2014  07:49

  6月23日上午,省人大代表陈勇带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由政府定价是否合法”这一问题,以“直通车”形式约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胡连松。这是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以来首次代表约见常委会领导。

  “我对省政府法制办的建议答复不满意,才要求约见常委会领导的。 ”来到省人大机关代表接待室,陈勇代表一落座就表明来意。陈勇说,今年4月,滁州市物价局下发滁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称根据《安徽省定价目录》、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规定,对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等有关事项进行政府定价。作为滁州市道路运输协会会长,陈勇代表听到不少驾培管理人员质疑“此举是否有法律依据”。查阅《安徽省定价目录》后,陈勇发现仅在定价范围一栏中有“机动车驾驶员安全信息服务等”。

  “这个‘等’字能包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吗? ”咨询律师、法律专家后,5月22日,陈勇代表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关于规范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合法性的建议”。按照闭会期间建议交办方式,省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将该建议转省政府法制办办理。省政府法制办在征求省物价局意见基础上,于6月5日书面答复陈勇。 6月9日,陈勇对答复函表示不满意,希望约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胡连松,同时希望省人大通过备案审查方式纠正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规定的错误。

  约见活动现场,围绕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模式、是否具有合法性等问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省物价局、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积极讨论。

  “由于《价格法》对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模式并未明确界定,目前全国存在着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模式。我省一直将其作为政府定价形式在管理。 ”省物价局局长王建中解释,驾驶员培训收费包含在“等”字中,是由于《安徽省定价目录》涉及到具体项目主要是大类,有些小类没有详述。 “目录是2010年版本,已经启动的2014年版本修订工作,吸纳了陈勇代表的建议。对于涉及到具体项目我们要逐一细化,不能一‘等’了之。 ”王建中表示,省人大代表就一项工作提出建议、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也促使物价部门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更好地推动权力清单明细化,运用价格监管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人大代表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是其闭会期间依法履职的一种方式,也是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体现。 ”胡连松指出,陈勇代表提出有关驾培收费合法性的建议,不仅维护了驾培经营群体的权益,也对推进驾培收费制度改革有着重要意义。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切实解决代表提出的问题,并以此次代表约见为契机,举一反三,进一步推动政府行政行为合法化、政府权力清单明细化,真正实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

  作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约见活动的“开先河”者,陈勇代表对这样的结果表示满意:“代表提出建议,引起相关部门重视,推动问题解决,对人大代表为民代言更有意义。这次相关部门都参与了接待,体现了我省民主法治的进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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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代表法》及《安徽省实施〈代表法〉办法》规定,代表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由组织安排视察的单位负责联系。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代表接待日制度》也将代表的“约见权”加以明确。根据规定,代表若提出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应接受约见,因特殊情况可委托副职接受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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