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擅伐一株野生樟树 罚款五千获刑两年

23.07.2015  18:16

  现年68岁的歙县老农方某没想到,仅砍伐了1株樟树,不仅被罚了5000元、没收了樟树,还被判刑2年。

  据了解,今年3月4日上午,男子方某为防止一株樟树根毁坏坟墓,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该县杞梓里镇外磻村小地名“三磻寺”自留地坟墓旁边的一株野生樟树雇人帮忙伐倒。经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被砍伐的这株樟树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材积为1.803立方米,折立木蓄积3.163立方米;3月6日,肇事者方某自动来到歙县森林公安局杞梓里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鉴于被告人方某是投案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法院依法酌情从轻作出以上处罚;同时判决被采伐的樟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歙县森林公安干警提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上规定的内容进行采伐,无证砍伐自有林木也犯法。(黄山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