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请吃饭为名 竟然到朋友家劫财

05.08.2014  11:46

  临泉县的赵小刚请朋友吃饭,却为赴约的朋友设了陷阱,不但没让朋友吃上饭,还趁机劫去朋友的1.6万元现金。近日,颍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小刚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万元。

  先借钱后偷钱,请客吃饭做幌子

  赵小刚与刘永认识,因借过刘永的钱知道其放钱的地点。

  2013年12月27日18时许,赵小刚从临泉赶到颍东区刘永的废品回收站,以邀请刘永夫妇吃饭为由,将二人骗至颍东区北京东路一饭店。席间,赵小刚以出去买药为借口离开饭店,到刘永废品回收站的卧室内,从其床下搜出1.6万元。

  赵小刚准备离开时,被刘永的岳父胡军发现。赵小刚用携带的电警棍击打胡军的头部,并用毛巾、尼龙编织绳将胡军的手脚捆绑。在逃至废品回收站大门时,赵小刚被从饭店返回的刘永发现,两人发生厮打。

  随后,闻讯赶来的民警将赵小刚控制,并从其身上搜出现金1.6万元、电警棍一支、小斧头一把。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罚金3万元

  日前,检察机关以抢劫罪对赵小刚提起公诉。法庭上,赵小刚认为,对其应以盗窃罪论处。

  颍东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小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根据《刑法》等相关法律条文,判决赵小刚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说法

  本案特别之处在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赵小刚在盗窃的过程中被他人发现,没有停止盗窃行为,而是当场使用暴力将受害人捆绑,并继续实施盗窃行为,该过程中,被告人的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罪。(颍州晚报)